政府非税收入明确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21.03.2016  10:22

  中国财经报网3月18日讯    财政部日前发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非税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要求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政府收支行为,健全公共财政职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办法》全文如下:   

  非税收入设立、征收、票据、资金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该《办法》。《办法》规定,非税收入实行分类分级管理。根据非税收入不同类别和特点,制定与分类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鼓励各地区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非税收入管理制度。

  《办法》指出,各级财政部门是非税收入的主管部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完善非税收入管理工作机制,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管理系统和统计报告制度。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按相关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违反规定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或者设定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取消、停征、减征、免征或者缓征非税收入,以及调整非税收入的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和期限,应当按照设立和征收非税收入的管理权限予以批准,不许越权批准。取消法律、法规规定的非税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另外,非税收入可以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由财政部门委托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执收单位”)征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改变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执收单位应当履行公示非税收入征收依据和具体征收事项、编报非税收入年度收入预算等职责,不得违规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非税收入。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和监督,不得向执收单位下达非税收入指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缴纳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履行非税收入缴纳义务。对违规设立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的,缴纳义务人有权拒绝缴纳并向有关部门举报。非税收入应当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占用、挪用、坐支或者拖欠。 

  《办法》还要求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资金管理、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应当通过加强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范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从源头上杜绝乱收费,并确保依法合规的非税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领取、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应当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收缴、存储、退付、清算和核算,同时建立健全预算绩效评价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非税收入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接受公众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