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捕鱼获刑 悔罪放流鱼苗6万尾“补过”

01.12.2020  17:42

11月27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丹江口审理了一起在丹江鲌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水产品民事公益诉讼案。随着宣判结束,当日上午11时被告人在法院、检察院、渔政等部门以及部分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当地居民的监督下,将61000尾鱼苗放入汉江中、并道歉。

据悉,2018年8月26日22时至8月27日0时10分,被告人何某违反丹江鲌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规定,在丹江口市库区均县镇洪家沟村红石坎水域使用12块3.6寸绞丝网进行非法捕鱼,捕捞野生花鲢305公斤,被丹江口市水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

2018年12月17日,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判决何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一审判决后,何某未提起上诉,判决生效。

为查明何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对环境造成的损害。2019年十堰市人民检察院委托十堰市水产技术推广站对何相勤非法捕捞水产品导致的生态损失进行评估。检察院认为,在丹江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非法捕捞野生花鲢305公斤,数量较大,情节严重,对水生生态系统食物链造成破坏,严重危害水体生态安全,从而导致鮊类及其它鱼类资源数量减少,影响渔业经济的健康发展,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何某对破坏的生态环境至今未采取任何修复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0年11月27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虽然依法承担了刑事责任,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根据生态环境“谁损害、谁修复”的原则,何某应当对破坏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环境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责任,判令被告何谋承担对其非法捕捞水产品损害渔业资源及水生态环境的修复责任,在非法捕捞水域投放鱼苗610公斤61000尾,并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大众公开赔礼道歉。

  来源:十堰中院 责任编辑:柯学文 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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