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上访构成寻衅滋事罪获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秦某某在通过信访方式向随州地区相关部门反映期间及在得到随州市人民政府的信访终结结论之后,于2013年5月19日至2014年6月4日间,组织他人或一人先后到北京非正常上访56次,其中在中南海地区46次、天安门地区10次,因其行为扰乱了公共场所的秩序而受到北京公安机关训诫18次、行政拘留4次。其中: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在北京市西城区中南海新华门东侧便道,抛撒纸质材料制造影响。2013年10月,被告人秦某某在乘坐公交车途径北京市西城区府右街中南海大西门前时,向车外抛撒纸质材料。2013年11月,被告人秦某某在新华门前从公交车上向车窗外抛撒纸质材料。2014年2月,被告人秦某某同其他数十名上访者在中央党校外喊冤。2014年4月,被告人秦某某等3人携带上访资料冲至天安门城楼西红墙南侧机动车车道,在机动车车道上抛撒上访资料,并在机动车车道上下跪近一分钟。
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秦某某在信访事项已依法终结后,多次到北京非信访接待场所起哄闹事,虽被北京市公安机关多次行政处罚,但仍不悔改,为制造影响,发泄不满,在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蓄意实施抛撒材料、喊冤、下跪行为,非法上访、无理缠访,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上诉人秦某某先后多次到北京天安门地区、中南海周边非法上访,并实施抛撒材料、喊冤、下跪等滋事行为,上述行为有北京市公安局出具的关于上诉人秦某某上访的工作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及上诉人秦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为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秦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辩解意见和理由与事实不符。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边界在于不能侵害社会和他人权利,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维权。
法官表示,信访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个权利,但应该正确行使,边界就在于不能对社会和其他人的权利构成侵害。秦某某对社会的公共秩序造成了扰乱和侵害,从实际情况来看,她这种非正常上访的情节属于比较严重。根据她的行为特征,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
法官提醒,信访是公民的权利,必须依法合理表达诉求。不能因为没有达到信访目的,就以非法上访、缠访、闹访等非常规手段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极端的上访不但不能解决问题,反而会扩大问题,甚至还要承担法律后果。如果遇到亟待解决的问题,首先应确立自己的权利,在合法合理的要求下维护合法权益。如果要求合理合法,应该先把国家法律确定的正常上访程序走完,如果依然没有得到解决,最后还可以走司法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