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出台《荆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

18.02.2017  00:42

近日,  《荆州市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实施方案》出台,提出“十三五”期间全市推动65万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落户限制将会如何放宽?配套政策有哪些补贴和优惠?

5年65万人城镇落户

方案》提出,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配套措施体系进一步健全,全市推动65万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各地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落户通道拓宽

全面放宽农业转移人口落户条件,重点解决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5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落户问题,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实施相关配套政策

●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财政保障范围

将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落实地方保障资金。实现“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

●农业转移人口可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年满16周岁且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业转移人口,可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企业就业的,企业要按规定及时办理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手续。对于申请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居住证持有人,除审核年龄、身份证件信息外,不得设置户籍性质、地域范围等条件限制其参保。

完善城乡一体的医疗救助制度,实现城乡居民救助政策、内容、条件和标准统一。将进城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当地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对于农业转移人口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地财政按照参保城镇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将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本地城镇住房保障范围,按照市场配置和政府保障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农业转移人口通过市场购买或租赁住房。对符合条件的、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农业转移人口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稳妥有序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等

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要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逐步建立进城落户农民在农村的相关权益退出机制,积极引导和支持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相关权益,促进相关权益的实现和维护,但现阶段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在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的农户自愿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承包制度,及时妥善化解各类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合法权利。加快推进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结合不动产统一发证工作,做好“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建立健全宅基地退出补偿机制,支持引导已在外居住的农民自愿退出宅基地和进城落户农民宅基地使用权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