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市检察院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管理办法出台
本网讯(通讯员 何冰涵)为深入贯彻中央司法改革精神,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规定,切实发挥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在司法办案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近日,随州市检察院党组会研究通过了《随州市人民检察院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根据《湖北省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湖北省检察机关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湖北省关于实行检察关机司法责任制的方案》、《湖北省检察机关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
亮点一
明确了领导干部直接办理案件的范围。检察长自行决定办理本院管辖的案件。副检察长和其他分管业务工作的院领导可以自行决定办理本人分管的案件,副检察长原则上办理请示案件、指定管辖案件、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职务犯罪同步审案件、不起诉报批案件,重大复杂疑难、社会影响大的案件,以及新型犯罪案件,对案件作出决定并承担司法责任。经检察长同意或指令,也可办理其他案件。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经检察长或其他分管案件的领导同意,办理刑事或民事行政部门的案件;检察长指令办理的案件。
亮点二
明确了领导干部直接办案数量。检察长根据其工作情况自行决定办案数量。副检察长和其他分管业务的院领导每年办案数量必须达到分管部门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10%;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每年办案数量必须达到检察官人均办案数的15%,参与本单位案件质量评查工作。
亮点三
强调了领导干部以案件承办人的身份亲自办理案件,直接审查案件事实、证据,作出处理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不能挂名办案。
亮点四
明确了领导干部直接办案的新形式。独任检察官办案的组织形式所配备的检察辅助人员一般在分管或协管业务部门抽调;检察官办案组的组织形式一般适用于职务犯罪侦查或重特大、社会影响大的团伙犯罪案件。
亮点五
明确了领导干部直接办案,应当承担或参与以下办案环节的工作: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询问关键证人和对诉讼活动具有重要影响的其他诉讼参与人;3.对重大案件组织现场勘验、检查,组织实施搜查,组织实施查封、扣押物证、书证,决定进行鉴定;4.组织收集、调取、审核证据;5.组织公开审查、宣布处理决定;6.代表检察机关当面提出监督意见;7.出席法庭;8.听取辩护律师或诉讼代理人意见;9.其他对案件处理有重要意义、应由本人承担或参与的工作。
亮点六
今年以来,随州市检察院领导班子直接办理案件31件;专职委员直接办理案件2件,参加案件质量评查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