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中院终审判决没收违法所得150余万元
根据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鄂鄂州中行终字第00006号,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期间,绿燃公司分别与湖北天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鄂州人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大汉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湖北春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天然气管道安装工程集体报装协议》,约定天然气住宅用户报装费为2480元/户(含热水器火头报装),并约定将天然气主管道安装工程委托给绿燃公司施工,绿燃公司收取的工程费用分别为:天行公司29.8万元、人信公司65.4156万元、大汉公司103.1万元、春锦公司28.8万元。
2013年3月28日,市工商局对绿燃公司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14年8月5日,市工商局作出鄂州工商处字(2014)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绿燃公司收取其他工程费用数额为1592999.7元。决定:1、对限制竞争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2、没收滥收费用违法所得1592999.7元。
绿燃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10月15日,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鄂州政行复决字(2014)23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行政处罚决定。
今年7月9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与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处罚一案。本案由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黄党育担任审判长,鄂州市工商局局长喻志斌收到法院通知后亲自出庭应诉。
据介绍,此案件涉及本市消费者和企业在天然气安装使用等方面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该案是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首例行政机关行政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案件。5月1日,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及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作为一项制度被予以确立,“民告官”不能“不见官”成为法定原则。
该案经过了行政复议、一审、二审。8月12日,市中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鄂城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撤销鄂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鄂州工商处字(2014)1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1项,即“对限制竞争行为处以罚款20万元”;驳回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鄂州市工商局提示广大企业,要大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对各种收费都要查阅收费依据,坚决拒绝各种乱收费行为,遇到乱收费行为,要保存好证据,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