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对郧西县“5·12”较大透水事故作出处理23人受追究

02.09.2015  08:27

   省政府对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作出处理

  2015年5月12日13时30分左右,位于十堰市郧西县香口乡仓房村的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发生一起较大透水事故,造成3人死亡,3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434.66万元。

  近日,省政府批复了十堰市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十堰市郧西县香口乡党委书记刘伟等23名事故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员涉嫌犯罪问题,司法机关正在依法独立开展调查。

  事故发生后,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要求全力开展应急救援,认真进行事故调查,深刻吸取事故教训。省安监局和十堰市委、市政府领导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协调救援工作。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5月14日,省政府成立了由省安监局牵头,省监察厅、省公安厅、省总工会和十堰市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等参加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十堰市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并邀请省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专家论证,查明十堰市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兴强金矿在881平硐长期存在越界开采,该平硐的+890m探矿巷道掘进工作面上部存在老窿积水,该巷道越界掘进至AuⅢ矿体老窿水下部,工作面与老窿水体间的岩层厚度0.95m左右,作业人员在水体下冒险顶水作业后,受自重和爆破震动影响,抗压强度不足以抵抗老窿水体的压力,导致岩层被压穿,发生透水事故。透水后,水流沿+866m主巷道向下倾泄,在该巷道41#测量点冲垮2处密闭墙,灌入+865m采空区,经该采空区废弃的巷道窜入+845m水平以下区域,并淹没了+845m水平以下所有巷道,将正在+835m水仓清渣的工人淹没,造成人员伤亡。

  经调查认定,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在该起事故中,有多家单位负有责任。

  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安全管理混乱,存在大量违法违规行为。矿山防治水工作不到位,企业防治水组织机构和工作制度形同虚设,无防治水综合措施,没有专用探放水设备,没有调查核实矿区范围内的详细情况,在工作面掘进出现顶板淋水加大现象,没有作为透水预兆处理,继续安排爆破施工;技术管理不到位,未明确技术总负责人,没有设置生产技术管理机构和人员,图纸作假,图实不符,施工不进行技术交底,工作盲目冒险作业;开采方式不规范,矿山2005年开采设计范围外的所有延伸工程项目和4个独立生产系统都未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未履行建设项目“三同时”手续,探矿掘进巷道和水仓施工无专项设计、无操作作业规程、无专项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建设完善井下安全避险“六大系统”,+845m水平以下作业区域无第二安全出口,独眼作业,井下存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非阻燃风筒和非矿用局部通风机;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责任体系不健全,矿长长期不在岗位,委派人员无非煤矿山安全资格证,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爆破作业不规范。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发包单位以包代管,承包单位对项目部不进行实际管理。长期违法越界开采,超设计范围开采,将延伸开拓巷道布置在矿区范围之外,并将巷道故意指向矿界外的金矿体,最终导致巷道与老窿水之间的岩层被压穿发生透水事故。该矿还在安全隐患尚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申报虚假整改材料,擅自组织探矿巷道和水仓施工等生产活动。

  河南省灵宝市阳平矿业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采掘工程总承包单位,对郧西项目部安全管理缺失,项目部负责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无技术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员工对透水预兆不能正确辨识和处置,现场安全管理负责人、安全员在发现掘进工作面淋水增大后,未采取探放水措施,仍冒险作业。矿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后,未及时向发包单位和郧西县安监局报告,仍然组织生产。

  湖北天神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爆破作业不规范,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为非法违法开采活动提供爆破服务;没有按照《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1)等规定和《爆破作业委托服务合同》约定,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爆破人员违反爆破作业规程,起爆后未进行“是否存在盲炮和其他安全隐患”的检查,放弃了防止事故的把关环节,致使透水事故隐患发展为较大事故。

  当地安监部门对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不到位。县安监局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未严格督办企业整改落实到位,没有认真开展复工前的隐患整改工作,没有严格执行复工审批程序,对企业的虚假申报不严格把关,甚至放任自流,致使企业违规生产。

  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对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监管不力。该矿长期越界开采,仅5号坑一个掘进探矿方向就越界迂回掘进300多米,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从未制止。今年以来,郧西县国土资源管理局及其下属管理所先后两次联合到该矿进行例行巡查,均在检查表格中“是否存在越界开采行为”的项目上填写“”,对该矿越界开采的违法行为严重失察。以致该矿的非法越界开采活动没有受到依法打击,乱采乱挖最终引发事故。

  当地公安部门对爆破物品购买把关不严,对爆破公司监管不力。在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春节停产、未批准复工期间,批准给该矿供应3吨炸药用于生产,客观上使该矿的非法开采活动具备了爆破条件。对天神民爆和天神爆破公司生产作业活动监管不力,没有监督企业严格执行爆破作业规程,制定爆破作业专项方案。

  当地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县、乡政府没有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没有始终坚守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尚未健全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没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地方政府在组织领导、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抓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上还存在薄弱环节,抓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的力度不大。

  事故调查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十堰市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了处理意见,省政府同意:给予23名责任人相应的处理和处罚;责成郧西县香口乡人民政府向郧西县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责成郧西县人民政府向十堰市人民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省安监局依法暂扣郧西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规定上限的罚款;由安监部门依法给予河南省灵宝市阳平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规定上限的罚款,移交河南省安监局处理;由省安监局依法给予湖北天神爆破有限责任公司罚款。

  事故调查组针对该起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整改措施建议。全省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各类企业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要切实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及时、有效消除隐患;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职责;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要求,严格落实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调查报告全文登载在湖北省安监局网站)

   郧西县郧西兴强金矿有限公司“5·12”较大透水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受到严肃处理

  1. 吴昌明,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掘进钻眼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吴胜靖,天神爆破公司爆破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何介银,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撤销其非煤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王苏芳,兴强金矿实际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毛军朝,兴强金矿投资人、控股股东、矿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6. 宋学国,阳平矿业郧西项目部经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7. 陈兴国,兴强金矿投资人、法人代表,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自刑罚执行完毕的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8. 常天锋,兴强金矿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副组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胡安生,原十堰市矿山救护队下属的“湖北省安科中心十堰分中心”总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安全评价师、注册职业健康评价师,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颁证机关依法吊销其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资质证书。

  10. 李仁山,郧西县香口乡党委宣传委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李功德,郧西县安监局党支部书记、副局长,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2. 胡书华,郧西县香口乡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3. 李正署,郧西县安监局矿山监管股股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

  14. 张卓,郧西县土门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所长,给予记过处分。

  15. 王太雨,郧西县香口乡乡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6. 张贵斌,郧西县安监局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17. 余吉军,郧西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18. 胡君,郧西县国土资源局矿产资源管理股股长,给予记过处分。

  19. 刘伟,郧西县香口乡党委书记、人大主席,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0. 江本华,郧西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1. 陈劲松,郧西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2. 程良民,十堰市安监局副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3. 贺照民,阳平矿业法人代表由安监部门对其处以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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