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邻居抢车位大打出手 一人轻伤一人获刑

09.12.2015  15:25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原本是和睦的邻居关系,却为了一个车位,在小区内大打出手,并导致一人受轻伤。近日,宣恩法院对动手打人的覃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据了解,  2014年10月20日18时许,本是邻居的梁某和徐某因停车位归属问题在小区内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梁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其儿子覃某。随后,覃某赶至现场,用脚将徐某左膝部踢伤,并用拳头打伤徐某全身多处。经鉴定,徐某左胫骨平台外侧缘骨折、左膝关节半月板损伤,构成轻伤二级。

        事后,被告人覃某自愿赔偿受害人徐某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等相关费用共计35000元,徐某对被告人覃某的伤害行为也表示了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覃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由于被告人覃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本案系邻里纠纷引发,被害人亦有一定过错,覃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愿意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故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按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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