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建房起冲突 动手伤人赔损失
21.10.2014 17:21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013年9月22日上午,覃某家为翻修房屋,在未与汪某商量的情况下便将脚手架搭到汪某家房屋上。汪某在其楼顶制止,覃某不仅不道歉,反而以言语挑衅,继而从脚手架上到汪某楼顶与汪某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覃某、汪某双双摔倒,随后覃某翻身骑到汪某脚上并用力按住汪某双手。汪某在挣扎中,一脚猛蹬在覃某腰部,将覃某踹到楼下地面,致覃某腰椎、右跟骨等部位受伤。
覃某受伤后住院治疗95天,用去医疗费8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覃某所受损伤构成八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需1万元。2014年3月,覃某因伤处疼痛加剧,再次就医住院治疗41天,用去医疗费9800余元。同年7月,覃某诉至法院,要求汪某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共计301921.51元。
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邻居,本应和睦相处,发生争议后应申请有关组织解决,但双方并不如此,被告将原告蹬下房屋摔致骨折,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未与被告协商便将脚手架搭在被告房屋上,在被告阻止时又用挑衅语言激化矛盾,从而引起斗殴,原告自身有重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据此,利川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覃某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3251.55元,由被告汪某赔偿8011.51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1.10.2014 17:21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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