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法院利用微信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17.12.2016 15:36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原告谭某与被告朱某某已分居五年,双方长期没有联系。2年前,原告谭某曾将朱某某诉至法庭,请求离婚,但因无法送达被告而撤诉。2016年6月28日,原告再次诉至法院,在提供被告户籍地址的同时告知了被告在用电话。法院向被告邮寄送达应诉材料回执显示“查无此人”。
为审结此案,承办人冷法官以“老熟人”口吻与被告朱某某先后来电话联系10余次,取得了被告信任,被告朱某某主动添加冷法官的微信。经过聊天交流,被告朱某某表示同意通过微信方式接收应诉材料。冷法官当即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拍照以微信方式向被告朱某某进行了送达,被告朱某某以文字方式回复确认收悉,并表示将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朱某某未到庭直接参加庭审,但通过微信方式提交了答辩意见。经过审理,合议庭依法作出了准许原告谭某与被告朱某某的离婚判决,并就子女抚养一并做出处理。因夫妻财产问题无法查明,决定由其夫妻离婚后另行起诉。判决作出后,法院按照朱某某在微信中提供的其弟弟朱某的地址,顺利邮寄并成功送达判决书。
通山法院积极顺应“互联网+”时代要求,探索运用微信、QQ、短信和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文书送达。让大众通讯软件服务司法审判,使老百姓的诉权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互动更加协调,提高送达效率,节约审判资源。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17.12.2016 15:36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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