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对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怠于履职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05.09.2016  19:06

      2016年9月5日,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因县国土资源局不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2014年5月,吴某未经通城县国土资源局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将租用的26.98亩集体土地(为农用地,其中6.78亩为基本农田)用于建办驾校,并对土地表层进行硬化。2014年7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针对吴某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其停止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并于15日内改正。但吴某并未停止其违法行为,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采取有效监管措施,致使该驾校的建设于2014年10月全部完成。2014年11月,通城县国土资源局对吴某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恢复土地原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但吴某除缴纳罚款外,一直未履行退还土地和恢复原状的义务,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也未积极采取措施督促被处罚人履行。

  2016年3月,通城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国土资源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督促当事人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积极履行土地资源监管职责。在一个月的整改期限届满后,通城县国土资源局仍未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致使涉案农用地一直被非法占用,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土地资源,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通城县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等有关规定,就该案向通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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