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违法 湖北多地对养犬有具体规定

17.04.2021  21:11
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违法 湖北多地对养犬有具体规定 - 新浪湖北
5月1日起遛狗不拴绳违法 湖北多地对养犬有具体规定 - 新浪湖北
来源: n.sinaimg.cn

  注意啦!5月1日起,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施行。第30条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只,应按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携带犬只出户的,应按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

  湖北日报微信梳理发现,湖北多地出台相关管理办法,对养犬做出具体规定。

   武汉:小区遛狗不戴嘴套最高罚千元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版物业条例增加了狗患治理规定,两次受罚者将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物业如对违规养犬坐视不管的,最高处以3万元罚款。

  对于市民关心的养狗问题,条例加强了对小区养犬的管理。禁止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犬只,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物业使用人携犬只出户的,应当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戴嘴套,由成年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违反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因违反本条例养犬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严重失信者将被限制任职资格,限制授予荣誉和融资信贷,限制高消费以及出境。

   宜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

  2020年7月,《宜昌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正式开始实施,其中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只外出时为犬只挂犬牌,束犬链(绳),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主动避让他人;

  (二)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单位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体育场所、餐饮场所及候车(机、船)室、商场、超市、宾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即时清除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更不得驱使、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黄冈:限养区每户限养2只、禁止无证养犬

  《黄冈市养犬管理办法》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办法》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禁养獒犬、斗犬等烈性犬。养犬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携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只戴犬牌,使用牵引带,牵引带长度不超过1.5米,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每人限牵引1只,主动避让他人,肩高超过四十五厘米的犬只还应当戴嘴套;

  (二)高峰期乘坐电梯或者在人员密集场所,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笼),或者怀抱;

  (三)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办公场所、政务便民服务场所、医疗机构诊疗场所、教育机构办学场所、公共文化服务场所及影剧院、商场、超市、旅馆、餐馆等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四)不得携犬只乘坐公共汽车、城际列车等城市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出租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

  (五)犬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养犬人应当即时清除;

  (六)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放任、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

  (七)定期为犬只注射狂犬病疫苗;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鼓励为犬只实施节育手术;

  (十)法律、法规作出的其他规定。

   黄石:一户限养一只犬

  2018年底,黄石市出台《黄石市城市养犬管理办法》,明确了养犬人的责任和义务、犬只伤人的处置措施等。《办法》规定,限养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且禁止养大型犬和烈性犬。

  根据《办法》,养犬人携犬出户,须带养犬登记证,为犬束犬链,挂犬只标识,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牵引,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携犬进入禁养区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禁止遛犬的区域;动物免疫证明有效期满,携犬到犬只预防接种免疫点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携犬出户,须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除犬只户外排泄物,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放弃饲养且无人接收的犬只,送交犬类留检场所。

   仙桃:出门溜狗不栓绳将视为流浪狗抓捕

  2020年8月,仙桃市发布了《关于对城区流浪犬捕捉的通告》,其中指出:

  (一)市民携带犬只出户时,应当为犬拴犬绳,并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进行牵引。对携带犬只外出未拴犬绳的,公安部门将一律作为流浪狗进行捕抓。

  (二)饲养犬只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犬只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立即采取清洁措施予以清除。对饲养犬只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罚。

  (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博物馆、图书馆、体育馆、商场等公共场所。

  (四)犬只伤人的,饲养人要立即将伤者送医诊治,并依法承担相关费用;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放任犬只恐吓他人的、驱使犬只伤人的,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湖北日报综合央视新闻、楚天都市报极目新闻、三峡晚报、云上黄冈、仙桃发布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