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安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12.04.2016  18:20

        近日,远安法院判决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家住远安县鸣凤镇的敬某诉称某日到南门村走亲戚,抄田间便道行至被告的鱼塘时,被被告拴养的狗从屋内窜出将其咬伤,敬某赶往远安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打狂犬疫苗,要求被告赔偿所花费的医疗费2735元。被告却认为,虽未看到事发现场,但已提出让原告先报警,以便确认是否是被告家喂养的狗咬伤,但原告没有配合而选择先进行治疗后报警。被告认为原告行为属讹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原告骑车行驶有公路不走,而选择田间便道;对被告拴养的狗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本案损害的结果应承担次要责任。被告作为动物的饲养人,未尽到警示义务,且拴狗的绳索过长,造成原告被咬伤应承担本案的主要责任。原告在被告鱼塘边被咬伤,被告无相反的证据证实,其辩称的理由不予采信。故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188元,其余损失原告自理。

法官友情提醒,法律在不完全禁止人们饲养动物的同时,对饲养动物采取了严格责任原则,以维护社会公德和绝大多数人的正常生活利益,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认真、负责地担负起全面的注意、防范义务,以保护公众的安全。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