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的超标电动车没买保险 骑车人负次责赔大头
记者万勤 通讯员李金星
在农村,超标电动车没买交强险,出了交通事故,得自己拿钱赔付。昨天武汉晚报记者获悉,黄陂区法院判决一起案例,一辆超标电动车因为没有买交强险,即使负次责,也被判决要承担13万余元的赔偿。
2013年9月,刘某驾驶孙某所有的二轮电动车,将横穿马路的王某撞倒致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王某受伤后住院治疗50天,支出医疗费4万余元。经法医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九级伤残。
去年,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刘某赔偿其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车主孙某承担连带责任。
黄陂区法院认为,王某没走人行横道横穿马路,对事故的发生应承担主要责任;刘某无证驾驶超标电动车,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孙某作为该电动车的车主,未依法履行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的车主法定义务,并将该车借给刘某无证驾驶,使第三人在受到交通事故侵害,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定王某的经济损失共计16万余元,刘某应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履行先行赔付的义务,共12万元。对王某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经济损失4万元,应由王某与刘某依据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来进行赔付。王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自行承担70%赔偿责任,即2.8万元。刘某负次要责任,承担30%赔偿责任,即1.2万元,故刘某应向王某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3.2万余元,车主孙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此案主审法官李晓华提醒:在农村,超标电动车和摩托车非常普遍,最好购买交强险,交强险既是对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有利于分散投保人的风险。否则,当面临高额的赔偿债务时,会后悔莫及。本案判决后,经案件承办人多次向被告刘某、孙某答疑释法,该两人均表示不上诉,原告王某也愿意在赔偿金额上作出让步。
(见习编辑 张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