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通报10起农村涉财、征地拆迁等典型案例
昨日,武汉市纪委、市监察局通报了10起农村涉财、征地拆迁、干部作风等典型案例。去年11月以来,市纪检监察机关全面开展损害群众利益的基层信访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各区纪委、各开发区纪工委围绕农村涉财、征地拆迁、干部作风等3个方面的突出问题,进行全面清查,并将基层党员干部发生上述3类违纪违法问题作为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组织调查核实,严肃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
截至目前,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查处农村涉财、征地拆迁、干部作风等3类案件78件,已结案给予党纪政纪处分69人,移送司法机关30人。
村党委书记挪用3850万用于本人私企
经硚口区纪委调查,长丰街长丰村党委书记汪大权在任职期间,伙同该村会计叶发珍于2012年11月至2013年10月先后3次挪用公款2850万元,用于汪本人私营企业办理银行续贷手续、支付业务往来单位工程款;于2008年9月挪用1000万公款,用于汪的私营企业购买工程设备。目前,汪大权、叶发珍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村支书挪用家园建设资金买私车
经新洲区纪委调查,仓埠街马鞍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姜双华在任职期间,于2009年1月,擅自将新洲区仓埠街财政所拨付给马鞍村的家园建设资金中的13.4万元,用于个人购车。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村支书利用发包工程项目受贿
经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纪工委调查,沌口街电塔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刘传元在任职期间,于2001年至2013年,同意他人承接村污水管渠工程项目、承租该村投资建设的停车场等,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33.38万元。2014年6月,刘传元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村支书侵占拆迁还建房
经蔡甸区纪委调查,后官湖宜居新城铁铺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韩守荒在任职期间,于2012年1月至2013年6月,伙同他人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共同贪污公款人民币13万元,其中,韩守荒个人实得4万元;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人民币11.7万元及金戒指一枚;2008年12月,在“十永线”拆迁项目中,韩守荒侵占1套60平方米还建房。目前,韩守荒已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拆迁公司报账员作假 帮助他人骗取还建房
经东西湖区金银湖街纪工委调查,武汉金银湖生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拆迁分公司报账员胡桂云在任职期间,于2010年10月,在某项目拆迁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叶某的一处被拆迁的房屋面积由46.75平方米涂改成89.25平方米,并作虚假证明,帮助叶某骗取了一套价值273105元的还建房。经金银湖街纪工委研究,并报街党工委批准,决定给予胡桂云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贪污改水改厕资金用于个人开支
经新洲区纪委调查,汪集街经发办副主任、孔埠八里总支书记王学武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2月,将吴河村向街道申请获批的改水改厕项目资金8万元,截留4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于2012年6月,王学武套取左店村“三万”活动专项资金2万元,将其中22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目前,该案正在调查处理中。
村医套取“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
经黄陂区滠口街纪工委调查,向店村妇联主任、村卫生室负责人、村医冯美华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1月至3月,伙同他人虚报村民看病资料,套取250人次“新农合”门诊统筹资金共计3500元(单笔最小为6.4元,最大为19元),全部所得由冯美华与他人平分,用于个人消费。区卫生计生委向冯美华等人追回上述3500元,并处1500元的罚款,共计5000元资金存入区新农合基金财务专户。经滠口街纪工委研究,并报街党工委批准,决定给予冯美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执法大队长邀人打伤经营户
经江夏区纪委调查,区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城北中心大市场办公室主任柴国军在任职期间,于2013年3月17日,在江夏区城北中心大市场为管理摊位问题与经营户倪某发生口角纠纷。随后,柴国军打电话叫人对倪某进行恐吓,其中一人踢倪某腰部一脚。后经鉴定,倪某损伤程度为轻伤。柴国军身为党员干部,其行为侵犯了公民权利,造成恶劣影响。2014年2月,经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柴国军开除党籍处分。柴国军已被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未签拆迁协议,房子先拆了
经硚口区六角亭街工委调查,2012年6月,诚意城建公司的拆除人员在实施利济北路危旧房改造项目中,发现顺道街3号房屋因与其连体的5、7号已拆除,其剩余部分楼梯向顺道街界面倾斜,随时有可能倒塌,工作人员误以为已签订协议,在未汇报的情况下对该房屋实施了拆除。江涛作为诚意城建公司总经理,在被拆迁户未签拆迁协议的情况下,管理不善,导致顺道街3号房屋被拆除,造成负面影响,江涛对此问题负有失职责任。硚口区六角亭街工委给予江涛党内警告处分。
违规收取择校费80余万元
经汉阳区纪委调查,翠微中学党总支书记陈能汉在任职期间,分管本校招生工作,2013年秋季该校招录新生过程中,违反规定向159名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共计80.4万元。经汉阳区教育局党委会研究,决定给予陈能汉党内警告处分。
(记者唐煜 通讯员武纪信)
(实习编辑:陈佳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