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贫困县考核办法 领导干部“扶贫政绩”不过关将被撤职

04.11.2015  23:02

(记者刘申 通讯员曾宏)8月17日,记者从湖北省扶贫办获悉:为了引导贫困地区领导干部树立科学的政绩观,加快减贫步伐,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联合出台《湖北省贫困县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经济社会发展实绩考核评价办法》(鄂组发〔2015〕3号)。

根据考核办法,对全省29个重点贫困县,8个享受片区政策县的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主要干部,从经济社会发展(30%)和扶贫开发(70%)两个方面,2015至2020年,一年考核一次。

按年度考核结果,对考核县排列出A(优)、B(良)、C(中)、D(差)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为A、B等次的贫困县,以省委、省政府名义通报表扬,并在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分配和项目安排时给予奖励和倾斜。对连续三年考核结果为A等次的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予以表彰和提拔重用。

考核结果为C、D等次的贫困县,由所在市(州)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考核结果为D等次的贫困县,由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约谈其党委、政府主要领导,督促整改。对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D等次且整改不力的贫困县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组织调整。

省扶贫办副主任柳长毅介绍,该考核办法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在目标要求和考核办法上有别于对其他县(市、区)的实绩考核。并把省政府与连片特困地区的市、州、县所签订的脱贫责任状中,所规定的年度减贫人数和重点县、重点村“摘帽”计划,作为考核刚性条件。凡没有完成减贫目标任务的,一律不得参加AB类评选。

另外,考核办法把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及贫困人口和贫困村数量减少、贫困人口收入水平提高、贫困地区公共服务改善等作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柳长毅表示,考核评价指标主要依据法定统计数据、扶贫开发监测和相关部门统计数据,按照规定的权重计算结果,力求方法科学、公开透明、程序规范。重点县的考核由所在市(州)根据本办法负责实施,省委组织部、省扶贫办抽取一定比例的重点县进行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