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出台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 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将被问责
湖北日报讯 (记者翟兴波、通讯员刘小俐、廖潘腾子)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湖北省公务员履职问责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日前出台,对我省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进行制度性规范,公务员“慢作为”“不作为”“乱作为”15种行为将会被问责。
据了解,《办法》共五章32条,界定了履职问责适用对象为全省各级机关公务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范围的公务员除外)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问责对象为个人,但公务员违法违纪导致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承担责任。《办法》规定了应予问责的“未完全履行、不履行、不当履行职责”三类情形的15种行为。其中,未完全履行职责,主要指“慢作为”,包括执行不力、效能低下、未按时限和工作标准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形;不履行职责,主要指“不作为”,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法定职责等情形;不当履行职责,主要指“乱作为”,包括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或法规办事,滥用自由裁量权或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等情形。《办法》规定了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现工作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10种问责方式。此外,还对履职问责的实施主体、程序、申诉等作出明确规定。
省公务员局负责人表示,长期以来,由于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到位,问责力度不够,部分公务员表现出业务不精、能力不强、重权轻责、工作避重就轻、得过且过,作风自由散漫、谋人不谋事等“庸懒散”行为,在社会上和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一些部门、单位即使开展问责,也是治标不治本,甚至出现“不问责”、“假问责”、“问责秀”等现象。《办法》的实施,将对我省加强公务员日常履职行为监督管理,打造高效、守法、清廉为官、事业有为公务员队伍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