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实行环保党政同责制 考核不合格主要负责人将追责

26.11.2016  13:03

  《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规定》与《十堰市环境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任制考核办法》近日出台。

  该规定明确了县市区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党委环境保护职责包括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等6项内容;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体系,对保护环境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等11项内容。该规定还对40多个相关部门环境保护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

  据了解,十堰该项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将围绕科学发展综合决策与部署、环境质量改善、环境污染防治等6个方面进行;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内容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以及本系统、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检讨,限期整改、全市通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饶扬灿、叶相成、王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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