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朋友喝酒让朋友开车 男子车祸被判自担三成赔责

16.04.2015  20:09

  漫画 方磊

  长江日报讯(记者李亦中)男子请人帮忙办事,并乘坐他人车辆同往。但他人因酒后开车造成事故,导致该男子受伤。昨日从市中级法院获悉,二审判决该男子自己承担30%赔偿责任。

  2014年4月,汪某找赵某帮其办事。当日中午,汪某请赵某吃饭,期间,2人分别喝了1瓶啤酒。饭后,赵某驾车与汪某一起前往办事地点,汪某坐在副驾驶座位上。

  车辆行至汉口沿江大道张自忠路路口时,赵某在设有禁止左转弯标志的地点掉头,导致车辆与对向车道行驶过来车辆相撞,两车受损,汪某头部受伤。赵某当即将汪某送至医院治疗。汪某住院治疗40余天,其伤情后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构成9级伤残。

  经江岸区交通大队认定,赵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汪某无责任。后因赔偿问题,汪某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赵某赔偿自己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经查,赵某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及商业险。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汪某在事故中受伤致残,赵某对自己承担全部事故责任没有异议,因此,赵某对汪某的损害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赵某的赔偿责任先由某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赵某承担。

  汪某请赵某办事,并请其吃饭喝酒,明明知道赵某系酒后驾车,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赵某酒后驾车行为将会对自己造成人身、财产损害,但其依然乘坐,因此,汪某对自己损害结果的发生亦负有一定的责任。酌情认定汪某自己承担30%赔偿责任。

  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汪某近10万元,驳回汪某其他诉求。

  汪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在该起交通事故中无任何责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

  市中级法院驳回汪某诉求,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

    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

    可减轻加害人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于:汪某能否要求赵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汪某明知赵某饮了酒而仍乘坐赵某驾驶的小客车,造成自己身体损害的后果,这是属于受害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还是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

  所谓受害人的过错,是因为受害人自己的过失造成自身受到损害。受害人的过错造成自身损害必须是与加害人的过错相结合。从因果关系角度说,可以认为受害人的过错是致使自身损害的一种原因,没有受害人这一过错原因的介入,其就不会遭受自身损害。本案中,汪某显然没有自身损害过错。

  但汪某的行为属于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

  受害人自愿承担风险,虽然可以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失,但这与受害人有过错相比,更应当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记者李亦中)

(见习编辑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