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地方立法实起来

15.02.2016  16:07
      2015年,全国人大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明确规定:“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应该说,法治是人类智慧的结晶。我国有着悠久的法治历史,“立法施令,莫不顺比。”建立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前提。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地方立法,是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大政方针能够有效贯彻施行,能够更好地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国家主人翁的积极性,实现全社会的有效治理。

“法者,治之端也。”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维护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需要法治作保证;有效解决改革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矛盾,巩固和发展社会稳定的良好局面,需要用法来判断是非曲直,惩治邪恶,体现公平正义。

人类社会发展的规律也昭示我们,任何一个国家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都离不开法度,讲规矩,都离不开法这个准绳,在推进社会发展的改革关键时期尤应如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发挥法治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确保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因此,地方立法一定要真正“实”起来。

把地方立法建立在“实”字上,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指导地方立法,使地方立法切合实际,地方立的法才赋有长久的生命力;地方立法贴紧和服从服务于工作大局,才能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地方立法以人为本、立法为民,才能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地方立法的前瞻性与可行性兼而有之,才能解决好现实问题和处理好与长远的关系,真正体现地方法规的引导与规范功能。

其实,顾名思义“地方立法”,“实”字已经包含在了其中,“实”就实在它彰显着地方特色。地方特色,即符合本地的实际和需要。地方立法在保持与《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相统一、以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为指引、不与上级法相抵触相冲突的前提下,从地方实际出发,具有地方的针对性,具有较强的操作性,才能有效地解决好本地的实际问题,保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使群众更幸福,社会更和谐,更有利于地方社会治理。

人民群众是治理一个地方的主体,地方法规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共同来制定。只有“实”才能聚集群众智慧,才能真正体现出人民群众的心声。良法善治,法律的生命在于施行,走群众路线,推进民主立法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要求。地方法规体现人民群众的意志,代表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广泛征求人民群众的意见,让人民群众有序参与进来,才能更好地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群众的愿望。注重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立法工作者、理论工作者等各方人士和基层群众的建议,才可集思广益使地方法规落地生根,发挥出地方立法在调整社会利益方面的能动作用。

一切从实际出发,理论联系实际,实事求是,在实践中检验和发展真理,是我们党一贯的思想路线。地方立法实事求是联系本地实际,探求事物的发展规律,认识事物的本质,按照客观事物的实际情况立法,才能发挥法律的应有作用。“如果法的规定不能在具体的社会关系中得到实现的话,那法就什么都不是。”地方立法既要保障行政权力的有效行使,又要体现对行政权力的有效制约,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在规范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义务的同时,又注意行政权力不可任性乱作为,努力做到行政权力与责任相统一,权利与义务相对等。解决的办法只有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研究问题,只有实起来,才能行的通,才能保证法律真正起作用。

“立善防恶谓之礼,禁非立是谓之法。”地方立法非同小可,唯实科学立法,全面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才能共同推进,保障基层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权利才能落到实处、开花结果。所以,地方立法一定要实起来。(襄阳市文化体育新闻出版广电局副局长   刘世玮)

  责任编辑:郑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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