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广东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
此项立法是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立法计划修订项目,由省司法厅起草报送。为完成此项任务,省法制办会同省司法厅先后赴广州、清远、韶关、惠州、东莞等市开展立法调研座谈会,到县(区)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各相关单位、法律援助律师和受援人的意见;征求了21个地级以上市、顺德区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网站上广泛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经反复修改论证,《修订草案》于2015年10月15日经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原则通过,近日已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此次修订,既是与《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相衔接的需要,又是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有关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需要。《修订草案》体现了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最高检、最高法、公安部、司法部对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新规定进行了相应修改完善,其中包括:将在审判阶段提供法律援助修改扩大为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均提供法律援助;扩大了刑事法律援助对象,即公检法机关应当通知辩护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以通知辩护、应当通知代理的情形;调整了刑事法律援助的办理程序等。二是增设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免交经济困难证明的制度,解决实践中一些刑事法律援助申请人无法提交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无法进行审查的实际问题。三是重新规定申诉法律援助制度。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将原先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作进一步划分,明确规定应当提供和不予提供法律援助的情形和形式。四是进一步完善免交免审制度。吸收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军人军属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国务院〔2014〕37号)、《广东省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规定》等规定内容,明确了法律援助申请人免交经济困难证明、法律援助机构免予审查经济困难条件的免交免审制度。
开展此项立法,对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