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做好代表建议的承办工作

01.06.2016  15:13
      代表法第十九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由此可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的主体是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实践中,代表提出的建议比较多,承办单位办理的主要是代表建议,代表建议的承办是代表建议办理的重要环节。

目前,在代表建议的承办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少数的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重视不够,存在着层层交办、效益递减的倾向。二是有的承办单位对于涉及多个部门办理的建议在会办、联合办理过程中仍存在等待观望、相互推诿的现象。三是有的承办单位把代表建议的办理等同于书面答复和解释说明,缺少与代表的直接沟通。四是还有少数承办单位存在着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这些问题势必影响代表建议办理的质效,做好代表建议的承办工作,笔者认为应当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成立工作专班,建立办理制度。成立承办代表建议专班,实行主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主管领导要亲自阅读建议件,亲自开展调查研究,亲自与代表面商,亲自确定办理方案,亲自签发答复函,为办理工作做出良好示范。成立办理代表建议专班,明确承办代表建议的具体科室、具体负责人。建立健全代表建议主要负责人牵头办理责任制,建议办理情况年度目标考核制,重点建议领办督办机制,主办单位牵头办理制,积极推行代表建议内容和办理情况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二是加强与代表联系,及时沟通交流。承办单位至少要与代表进行“三次沟通”:办前沟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或者不具备条件无法解决的问题,向代表说明原因;对属于上级机关、组织职权范围的问题,向代表说明情况;全面了解代表建议的真实意图,为制定承办方案打下基础。办中沟通。承办单位在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过程中,充分听取代表意见,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对重点办理的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邀请代表参与研究,共同研究办理方案;办后沟通。承办单位对代表联名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分别答复联名的每一位代表,并征求代表对办理工作的意见。

三是认真研究代表建议,力求办理实效。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要认真加以研究,制定办理代表建议工作计划,促进代表建议的办理落实。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力行力办,尽快解决并答复代表;对应该解决,因受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问题,纳入工作计划,明确办理时限,创造条件积极加以解决,并向代表说明计划情况,在妥善解决后答复代表;对于所提问题可以解决的,因条件限制暂时难以解决的,应列出计划;对承诺的事情,要一诺千金。对有些建议反映的问题,要举一反三,由此及彼,实行延伸办理,力求通过办理一件具体建议,解决一批带有普遍性、有代表性的问题,把工作进一步推向前进。

四是把握时间节点,及时答复代表。代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因此,承办单位自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要将办理结果答复代表;对涉及面广、办理难度大的,应当说明情况,并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代表。对联合办理的建议严格执行两个月的会办意见时限、三个月的主办答复时限。(黄冈市人大常委会代表选举人事任免工委  杨仕英)

责任编辑:吴志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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