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理财经理被质疑存欺瞒 承认错误告知基金手续费率

29.01.2016  10:56

虽然监管部门一直强调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行为的合规性,但是一些银行“销售不当”的行为仍被投资人质疑和诟病。

日前,北京的任女士向《经济参考报》记者反映,她去年在中国银行北京静安东街支行办理银行业务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购买了与自身风险级别不相符的基金产品。任女士就此事已将中国银行该分支机构诉至北京市银监局。

        “购买当日理财经理未主动介绍过基金”

谈及去年3月份在中国银行北京静安东街支行的经历,直到现在,65岁的任女士仍不能平静。

据任女士介绍,去年3月份,她本人在一家银行的100万存款到期,因该银行网点离家较远不方便,于是准备将这100万转存到离家较近的中国银行网点。她告诉记者,当她来到中国银行北京静安东街支行时,接待她的朱姓理财经理非常热情。任女士回忆称,她当时告诉朱姓经理,这100万基本上是她和老伴的全部家当,希望能够实现保值增值。而朱姓经理也表示可以为其进行合理的理财规划,并称“自己很负责,不会卖完理财产品就不管不问”。出于对中国银行品牌和理财经理本人的信任,任女士和其约定好在2015年3月20日到网点来办理转账。

由于任女士还持有5张在其他中国银行网点开户的借记卡,因此就她自己的描述,“3月20日一上午,我就坐在柜台前,不停地销卡、建卡和转账,输密码,签字无数。”而在这个过程中,朱姓理财经理就站在其身边,告诉其“签这、签那”,但是并没有提示其所签的单子上是什么内容。直到柜台内递出一张转账的回单,朱姓理财经理让任女士手写一句话“用于理财和买基金”,并说这样可以“免手续费”。

“再后来,我在签字过程中,听到柜台内提到了‘基金’二字,于是我就询问理财经理这是不是他慎重给我选的基金,他当时和我说这款基金3月24日募集完毕,3月底开放赎回,一般的收益率不低于50%,等等。”任女士表示,在她不停签字的过程中,朱姓理财经理没有向她主动介绍过和基金产品相关的任何信息,直到她再次询问,朱姓理财经理也没有提及基金的名称。

“我当天回家后,才发现在大量的销卡、建卡、转账和签字的过程中,已经用全部的100万购买了一支‘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基金’。”任女士说。

任女士告诉记者,当她第二天意识到再去银行要求赎回基金的时候,被告知已经来不及了。“我也是那时候才发现,不仅理财经理没和我提基金的名字,且他当时告诉我的所有信息都是虚假的。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基金计划到4月10日才募集完毕,开放赎回期更要再过3个月,根本不是他所说的3月24日募集完毕和3月底就开放赎回。从3月24日到4月10日,20天内100万仅利息也要不少钱,而我的钱就白白趴在那。”

        风测结果“平衡型” 所购产品为股票基金

“另外,更令我感到气愤的是,理财经理在明知道我的风险承受能力和产品的风险级别不符的情况下,还给我挑选了这支基金。”任女士称。

任女士表示,其此前在中行购买过其他基金产品,风险测评的结果是“平衡型”,而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风险级别是中高风险型。两者并不匹配。

在任女士给记者出示的开放式基金交易类业务凭条上,也标有“风险等级不匹配”的字样。不过,该凭条确有任女士本人的签字。“理财经理明明知道我是平衡型,为什么自作主张给我填写单子买高风险型基金?又为什么不告诉风险等级不匹配,而催我签名?直到后来我和中行交涉时他们提及我在不匹配的附近签字了,我才第一次听说‘风险等级不匹配’这个词。”任女士说。

证监会2007年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适用性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基金销售适用性是指基金销售机构在销售基金和相关产品的过程中,注重根据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销售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把合适的产品卖给合适的基金投资人。第四条指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参照本指导意见,建立健全基金销售适用性管理制度,做好销售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对基金销售行为的管理,加大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提示,降低因销售过程中产品错配而导致的基金投资人投诉风险。

任女士至今还未赎回该基金。截至今年1月26日,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基金的净值约为0.77元。

        针对三大质疑 银监局已回函

任女士表示自己有强烈的“上当受骗”的感觉,她告诉记者,之后她曾与中国银行相关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进行过多次交涉,但均未果。日前,任女士已将中国银行静安东街支行诉至北京市银监局,并在1月22日得到了北京市银监局的回复。

针对任女士“基金销售中理财经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投诉,任女士出示给《经济参考报》记者的银监局的回函称,“3月20日理财经理和您在理财低柜沟通时未提及华安新丝路基金相关信息,后您在理财经理带领下到高柜柜台办理业务,高柜柜台区域的录像在柜台内拍摄,受录像镜头位置较高,声音嘈杂等因素影响,难以清晰听到柜台外面理财经理和您谈话的大部分内容,因此无法对当时理财经理向您介绍基金信息时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等情况进行查证。”

回函还称,“经核查,该支行在向您销售华安新丝路主题股票基金过程中,销售材料齐备,基金交易凭条等材料处有签名,对于基金风险超出您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形,基金交易凭条上相应位置也有勾画确认和签名。……核查未发现您的基金由他人代买。”

回函还称,“6月3日,理财经理朱某在与您沟通过程中,对您提出的其在销售当天错误告知基金募集结束日期、基金手续费率等情况,并未予以否认,针对该问题,我局已要求中行对其进行问责,并加强对所有理财经理的管理和培训。”

中国银行北京市分行相关负责人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任女士知晓自己购买的是基金,她此前购买过股票型基金,并非不知晓风险,且其在标有风险测评结果不相符的凭条上签了字,银行工作人员在销售过程中没有过错。(记者 张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