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办法》
10.08.2015 11:03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近日,咸宁市出台《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对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的范围、对象、补偿标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的保障范围和对象,必须是符合五项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即承包地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征收;被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被征地时户口在征地所在地;被征地后家庭人均耕地面积不足0.3亩(含0.3亩);年满16周岁。
《办法》明确的补偿标准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全额补偿标准按不低于被征地时全市上年度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3倍确定。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人员,按照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标准给予全额补偿;对被征地时60周岁以下(59周岁至16周岁)的人员,年龄每降低1岁,补偿标准按全额补偿的1%递减。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不得减免,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统筹解决,优先足额安排。
《办法》实施后,将按规定统一为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本文来源: 国土资源厅
10.08.2015 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