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市制定出台《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
为深入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近日,江苏常州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全面推 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规定,制定出台了《常州市行政机关负责人行政诉讼出庭应诉规定》,对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该工作 进行明确规范,使制度更完善、操作更方便、监督更有效,主要体现在: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法律责任。规定开庭审理的行政诉讼一 审、二审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因特殊情况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向本级市委政法委和政府法制部门书面报告,经两机关一致 同意后方可安排其他人员出庭。行政机关负责人未按要求出庭应诉或存在其他违法失职情形的,予以通报,符合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情形的,由监察机关依法追究 责任。
《规定》进一步明确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在出庭应诉各个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行政机关主要 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也要共同做好出庭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前要全面熟悉案情,并做好与其他出庭人员的工作分工;出庭时要模 范遵守法庭纪律,积极参与庭审活动并发表意见。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工作机制并强化组织保障。建立了法院 通知出庭、法制办庭前催告、行政机关庭后反馈的负责人出庭催促机制,进一步明确了政法委、法制办和法院三个牵头单位的工作职责;建立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 应诉信息统计和通报制度、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机制、行政诉讼案件定期分析研判机制、行政机关负责人庭审观摩和法制教育机制等一系 列工作机制。《规定》还进一步要求各地各部门注重培养和选拔具有较高法律素质能力的领导干部,在行政执法部门领导班子中配备具有法律专业背景或者工作经验 的成员,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强化了组织保障。(摘自国法办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