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不得从事行政执法

04.05.2015  11:12
          新华网济南4月28日电(记者陈灏、席敏)记者从山东省政府28日召开的第一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将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一条例规定,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劳务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等将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据山东省法制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山东省多年以来全面推行依法行政,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执法水平不断提高,但依然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行政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

  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将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专业法律知识、公共法律知识和职业素养等培训,经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这一条例规定,山东将实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按照这一条例,山东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本级政府对其所属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摘自国务院法制办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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