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益斌等18人涉黑案一审宣判,最高获刑22年!
10月22日,恩施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蔡益斌等18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罪一案。
被告人蔡益斌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2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杨蓉因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11项罪名,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内其他成员分别被判处1年6个月到1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该组织的财产依法予以追缴或没收,对被害人合法财产,依法予以责令退赔或返还。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蔡益斌在利川市齐岳山向收菜司机强行收取“过路费”,形成“菜霸”恶名。2003年,蔡益斌、杨蓉夫妇在利川市经营客运饭店兼做“票贩子”,纠结牟某某、邱某等人充当打手,通过行贿运政工作人员垄断临时包车牌,违规从事省际超长距离客运,逐渐形成了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2004年至2014年间,以蔡益斌、杨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欺压客运经营户,非法打压竞争对手,积累了强大的经济实力,逐步网罗了蔡某某、谭某某、牟某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组织势力进一步扩大。 2014年,蔡益斌、杨蓉退出客运行业进入谋道房地产市场,以云鼎公司为依托,吸纳张某某、唐某某、徐某为该组织成员,向谋道镇相关工作人员行贿以获得强势地位,聚集百人以械斗方式树立非法权威,掌握商会并强迫房地产开发商缴纳费用,在房地产市场形成重大影响,并成立多家利益关联公司,致使组织成员相互依靠,利益交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获取经济利益、树立组织威名,通过蔡益斌、杨蓉亲自参与、直接指挥、授意、指使、放任等方式,以殴打、语言威胁、精神强制的手段,先后在利川有组织地实施强迫交易、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故意损坏财物、插手民事纠纷强索债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称霸一方,严重破坏社会、经济、工作和生活秩序,在利川市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蔡益斌、杨蓉等人已形成较为稳定的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并用于支持该组织的发展,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暴力、威胁性犯罪,为非作恶,逞强斗狠,欺压群众,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内和部分行业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蔡益斌、杨蓉应按照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本案中18名被告人均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对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他成员聚敛的财物及其收益,以及用于犯罪的工具,应当依法追缴、没收。
恩施市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情节或作用、危害程度以及犯罪后的认罪、悔罪表现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