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近期疫苗经营企业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26.04.2016  16:10

  鄂食药监文[2016]55号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8号)有关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疫苗经营企业自国务院令第668号公布之日起停止经营疫苗。

  二、疫苗经营企业可按照药品GSP的有关规定,办理销售退回手续,做好相应的记录。接收退货方的企业应加强对退货药品的管理,保证退货环节药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混入假冒药品。

  三、疫苗经营企业应对其在库疫苗产品进行清理登记,并按药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妥善储存保管。

  请各地督促辖区内疫苗经营企业遵照执行,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对此有新的具体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016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