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公司和客船公司建立和运用AIS、CCTV 系统平台,实现航运公司对所属危险品船舶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动态监管,以及对所属客船航行、停泊动态实施全程监控,提升公司安全保障和事故险情的预防预控能力,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安监〔2016〕1 号)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客运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交办安监〔2016〕2 号)有关要求,特制定《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公司和客船公司AIS、CCTV 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要求》。
一、适用范围
(一)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运输公司。指承担航行长江干线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包括液化气体船和油船(港内加油船除外)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客船公司。指承担航行长江干线普通客船(客渡船、汽渡船除外)、旅游客船和滚装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的航运公司(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
二、AIS 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要求
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公司和客船公司应于2016 年12 月20 日前建设和运行AIS 系统平台,对所属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和客船实施动态监管。
(一)AIS 系统平台设备的配置。
1.船载AIS 设备。
船载AIS 设备应按交通运输部海事局等主管机关关于AIS有关要求进行安装和升级,并确保AIS 设备技术状况良好。
2.岸基AIS 监控平台设备。
(1)监控显示器配置数量与尺寸。
① 所属船舶在3 艘及以下的船公司,应至少配备1 套专用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且显示器尺寸不得小于17 英寸。
②所属船舶在4 至9 艘的船公司,应至少配备2 套专用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且显示器尺寸不得小于17 英寸。
③所属船舶在10 艘及以上的船公司,应至少配备3 套专用的电脑主机及显示器,且显示器尺寸不得小于17 英寸。
(2)设备配置功能要求。
①采用标准的电子海图(满足IHO S-57 数字海道测量数据传输标准、IHO S-52 海图内容及显示规范或CJ-57 长江电子航道图数据传输标准、CJ-52 长江电子航道图显示规范),并支持船舶基于AIS 的实时定位、轨迹查询与回放等功能。
②支持船队管理,具有区域标绘及区域报警功能;具备船舶进入长江海事局划定的一级水域和二级水域等特定区域的报警功能。
(二)AIS 系统平台运行管理。
1.值班人员的配备。
(1)人员资质:应持有驾驶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或经专门培训能熟练使用系统平台。
(2)人员数量:所属船舶在15 艘及以下的船公司,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1 人;所属船舶在15 艘以上的船公司,值班人员每班不少于2 人,并24 小时轮流值守。
(3)自2018 年1 月1 日起,每班安排至少1 名持有驾驶员及以上船员适任证书的值班人员。
2.运行管理的制度。
为充分发挥AIS 系统平台的功能和作用,船公司应建立AIS系统平台运行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值班制度、监控制度、信息传递制度以及系统平台运行数据和监控记录保存制度。
(1)值班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值班岗位职责;
②值班安排;
③值班要求;
④交接班要求;
⑤其他注意事项。
(2)监控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①监控的主要内容:
a 所属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动态;
b 航行船舶的航路及其周围船舶动态等情况;
c 船舶是否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禁(限)航等规定,有无违章冒险航行行为。
②监控频次:
a 每4 小时对所属船舶动态至少监控1次;
b 船舶航经一级水域时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c 船舶航经二级水域时至少实施1 次动态监控;
d 船舶航经恶劣天气、水文、地质灾害等安全预警范围的水域时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e 对发生事故险情的船舶,在紧急情况解除前需实施全程监控。
③监控过程中的安全提示或警示要求。
在监控过程中,发现船舶存在下列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船公司收到涉及船舶安全重要信息等情况的,应及时提示或警示船舶和船员注意:
a 船舶违反航行、停泊等规定的;
b 船舶未按规定开启AIS 设备的;
c 收到对船舶航行有重大影响的气象、水文和地质灾害等预警信息的;
d 其他需要提示或警示的情形。
④监控记录主要内容:
a 被监控船舶的船名;
b 监控时间;
c 被监控船舶的动态;
d 安全提示或警示事项;
e 紧急情况的报告及处置情况;
f 交接班事项;
g 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3)信息收集与传递制度。
船公司应建立信息收集和传递制度,以保证公司及所属船舶及时收集有关安全信息,并在船岸之间有效传递,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息收集范围,应包括安全预警、航行通(警)告和禁(限)航规定等;
②信息收集的渠道;
③信息传递的方式;
④信息收集与传递的记录;
⑤其他需要明确的事项。
(4)系统平台运行数据和监控记录保存制度。
船公司应建立系统平台运行数据和监控记录保存制度,确保有关监控信息得到有效保存。系统平台运行数据应至少保存7天,监控记录应至少保存2 年。
三、CCTV 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要求
长江散装危险化学品船公司和客船公司可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和需要,建设和运行CCTV 系统平台对所属危化品船和客船实施监控管理。鼓励航运公司积极推进CCTV 系统平台建设和运行,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CCTV 系统平台设备的配置。
1.船载CCTV 设备。
船载CCTV 设备主要包括船载视频监控主机和船载摄像机。
(1)船载视频监控主机:应具备不少于4 路网络视频信号接入能力,支持ONVIF 或GB28181 协议接入,具备500GB 容量以上的视频数据存储能力,具备语音对讲功能,且支持3G/4G无线网络回传。
(2)船载摄像机:采用网络摄像机或模拟摄像机+前端编码器的方式,编码压缩标准不低于H.264 或MPEG4;具备红外补光功能,网络摄像机清晰度不低于720P,模拟摄像机清晰度不低于480 线。
(3)船载摄像机的监控区域及数量要求:
①危险品船所安装的摄像机的监控区域应包括驾驶室、机舱(或集控室)和前甲板,且每个监控区域至少安装1 台摄像机,并满足船检规范有关防爆要求。
②客船所安装的摄像机的监控区域应包括驾驶室、机舱(或集控室)和上下客(车辆)出入口处,且每个监控区域至少安装1 台摄像机。
2.岸基CCTV 监控平台设备配置的功能。
岸基CCTV 监控平台可与AIS 监控平台配套使用,且设备配置应具备以下功能:
(1)具备支持图像预览和历史图像回放等视频应用功能。
支持ONVIF 或GB28181 协议,具备流媒体视频转发功能。
(二)CCTV 系统平台监控要求。
1.监控的主要内容:
(1)船员值班情况;
(2)船员是否存在不符合规定和规范要求的不安全行为。
2.监控的频次:
(1)每4 小时对所属船舶动态至少监控一次;
(2)对航经一级水域的船舶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3)对航经二级水域的船舶至少实施一次动态监控;
(4)对航经恶劣天气、水文、地质灾害等安全预警范围的水域时实施全程动态监控;
(5)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前,应至少对其进行一次监控。
危险品船舶装卸作业中,装卸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货物的,每2小时至少对其监控一次;装卸其他危险货物的,每4 小时至少对其监控一次;
(6)对发生事故险情的船舶,在紧急情况解除前需实施全程监控;
3.监控过程中的安全提示或警示要求。
在监控过程中,发现船舶、船员存在下列违反有关规定和要求,或者船公司收到涉及船舶安全重要信息等情况的,应及时提示或警示船舶和船员注意:
(1)船舶违反安全作业规定的;
(2)船员未按规定值班的;
(3)船员存在不安全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