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股票分析师“抢帽子”受罚25万元
电视嘉宾助理“抢帽子”获利84万元
2012年3月,陶某进入一家证券公司,担任该公司投资顾问刘某的助理一职。
从2012年1月起,陶某所在证券公司冠名湖北某电视台一个系列财经节目,刘某担任每日17时播出的节目板块的嘉宾分析师,对证券或者其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而陶某帮助刘某制作PPT课件,主要是证券市场相关板块的走势图和相关个股的走势及数据。由于该节目在全国财经类电视节目中有较高的行业地位和影响力,节目嘉宾对所推荐股票在荐股次日的交易价格和成交量有较明显影响。
2012年6月6日至同年8月10日期间,陶某利用协助刘某制作PPT课件的便利条件,提前获悉刘某和另一节目嘉宾分析师于某在财经节目中将要推荐的股票信息后,亲自或者委托他人按其指令进行股票操作,于节目播出当日下午收盘前全仓买进,待推荐的股票信息在财经电视节目播出后,伺机卖出股票获利。
2012年4月26日,为了避免引起公司注意,陶某借用朋友朱某在汉口开立的证券账户和50万元进行股票交易,约定给朱某借款利息。6月初,陶某在网络论坛认识王某,两人协商,由陶某代其进行股票交易,盈利部分陶某占六成,王某占四成,王某将妻子陈女士开立的证券账户及50万元也交由陶某操作。
经查,陶某利用朋友朱某、网友妻子陈女士的证券账户交易的股票有四川九州、澳柯玛、蓝科高新、天瑞仪器、康达新材、中山公用等共计24只,买入股票金额共计2800余万元,卖出金额2900万余元,非法获利84万余元,陶某个人实际获利43万余元。
投顾通过前女友账户非法获利7万余元
不仅助理陶某如此,投资顾问刘某也没经受住利益诱惑。
2012年7月12日至同年8月10日期间,刘某利用担任湖北某电视台财经节目嘉宾分析师的优势条件,为了避免引起怀疑,操作前女友龙女士开立的证券账户,提前买入其将在财经节目上推荐的股票5只,非法获利7.3万余元。
不仅如此,同时,刘某还买入同为电视节目嘉宾分析师于某在财经节目上推荐的股票1只,非法获利2379元。
经查,以上刘某两次交易的股票有金利科技、玉龙股份、金路集团、乐山电力等股票共计6只,买入股票金额共计196万余元,卖出金额205万余元,为龙女士非法获利共计75422元。据案发后龙女士证实,她的股票虽赚了钱,但刘某没有因此获利。
分析
抢先买入所荐个股 节目播出后获利了结
作为证券公司的投资顾问,是如何进行“抢帽子”违规交易的呢?
案发后,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监管函显示,刘某和陶某分别操作他人的证券账户,提前买入将推荐的股票,待节目播出后卖出获利,共计实施13次抢先交易。
监管函还显示,通过开盘涨跌幅、集合竞价成交量、开盘后1小时成交量、全天成交量、当日换手率、当日成交均价、买入参与账户数、新增买入账户数等8个指标进行统计测算,刘某和陶某13次抢先交易中所荐个股的交易价格、交易量在整体上出现了较为明显的异常波动。具体表现为,相关个股的开盘价和当日均价明显上涨;在集合竞价期间、开盘后1小时的交易量成倍放大,全天成交量也大幅增长。此外,个股交易更加活跃,参与买入账户和新增买入账户亦明显增多。
陶某案发后交代:“我向刘某、于某请教了解到在节目点评、推荐的股票,我在当天下午收盘前全仓买进,第二天开盘赚了钱就卖出。”
处罚:均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两人分处15万和10万罚金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陶某、刘某身为证券公司从业人员,违反国家对证券交易的管理制度和有关从业禁止性的规定,在公开做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前买入其将要推荐的股票,待电视节目播出后卖出牟取非法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操纵证券市场罪。
法院认为,陶某、刘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自动前往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从轻、减轻处罚。陶某认罪悔罪,且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刘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且能退出全部非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
昨日,记者从武汉中院获悉,法院审理后遂作出如下判决:陶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万元。刘某犯操纵证券市场罪,判处罚金10万元。陶某非法所得84万余元、刘某非法所得7万余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