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修订《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22.05.2015  16:52

  宜昌市政府近期修订出台了《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对已经实施了12年的《宜昌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政府第107号令)(以下称老《办法》)进行修订,并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的《宜昌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 >新《办法》”)。

    职工医保费率调整缴费年限全市互认

  新《办法》对职工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作了适度调整,职工医疗保险费由老《办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上年度全部职工工资总额7%调整为8%,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纳不变。灵活就业人员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由老《办法》规定的9%或4.8%调整为10%或5.5%。

  多年来,我市城区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缴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率一直低于全省各市州(全省各市用人单位缴费为8%,我市为7%),统筹基金结余低于其他市州。

  这次费率调整后,将使我市职工医保缴费费率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与全省各市保持同样水平。

  新《办法》还对职工医疗保险转移予以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的,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依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对转移人员的医保缴费年限予以了具体明确,即本统筹区域内互转的(宜昌城区及县市之间转移),缴费年限可互认;本统筹区域外转入的实际缴费年限算作视同缴费年限。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年限、断保欠费时间段均放宽
          新《办法》除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进行调整外,还进一步明确了缴费年限、清算补缴方式、宜昌市范围内的缴费年限互认等内容。

  在缴费年限方面,新《办法》改变了过去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只认“连续”不认“累计”的规定。对于在职期间中断缴费的部分,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主选择是否补缴,而且将单位缴纳医保时间计入缴费年限的时间段放宽到本统筹地区当地职工基本医保制度实施之日。以城区灵活就业人员为例,单位缴纳医保时间计入缴费年限的时间段就提前到了2000年12月1日,为灵活就业人员增加了25个月的缴费年限。

  清算补缴方面,新《办法》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在宜昌市范围内参保缴费的年限,可以相互认定为实际缴费年限,增加了“缴费中断后在本统筹地区内补缴的,补缴时间计入实际缴费年限”等规定,进一步保障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权益。调整后的清算标准不但更加直观,方便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理解,而且费用方面也更加惠民。以2014年度为例,我市城区灵活就业人员按旧办法一次性清算十年医保费需67399元,按新办法一次性清算十年医保费只需33030元。

  原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费的时间分为60天内、60-180天、180天以上三个时间段,并分别对这三个时间段在补缴后设定了不同的待遇等待期。

  适应参保人员的实际需求,新《办法》减少了医保待遇享受的等待期,同时放宽了断保欠费的时间段,规定以6个月作为补缴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分界点,解决了原政策待遇等待期过长的问题,既可鼓励参保人员按时足额缴费,又能保障参保人员的权益。

   达到缴费年限后退休人员不再缴费不足年限者可选择一次性补缴

  新《办法》规定“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退休人员,退休后用人单位和个人均不缴纳医疗保险费,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

  调整后,改变了过去用人单位为其退休人员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至终身的规定。不仅很大程度减轻了用人单位医保缴费负担,而且解决了以往部分用人单位为规避继续为退休人员缴纳医保费,在职工即将退休时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有效保障了参保职工的社保权益。

  新《办法》对将退休人员缴费政策作了更人性化的调整。新《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时,未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可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医疗保险费,也可继续按照在职职工身份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

  退休人员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医保费,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10%的缴费比例缴纳。参保人员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应参保而未参保的年限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其中单位缴纳8%,职工缴纳2%;其他不足年限由参保人员补缴。

  与老《办法》相比,新《办法》这样调整后加大了参保人员、用人单位的选择权,缴费方式更加灵活。

    参保人员报销门槛费调整个人享受医保待遇最高可达57万元

  新《办法》对住院起付线也有调整。新《办法》规定: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一级医疗机构300元,二级医疗机构600元,三级其他医疗机构1000元。在同一年度内住院2次及以上的,起付标准按不同医疗机构等级减半。

  新《办法》将年度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限定为12万元。而原政策规定: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应为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新《办法》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惠及参保群众。按照我市医保政策,参保职工的住院费用达到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后,由大额医保报销。

  凡是符合基本医保政策规定的甲类、乙类项目,大额医保按90%报销,报销比例较高。所以控制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可因大额医保报销比例较高而使参保人员受益。按新《办法》,参保人员在达到统筹基金支付封顶线后,通过大额医疗保险和二次医疗补助等政策解决,个人享受医保待遇最高可达57万元,大大高于省政府规定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倍”的要求。(宜昌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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