聋哑人扒窃作案 零口供定罪量刑
21.08.2015 16:19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案情回顾
2015年3月2日17时许,魏某某在随州市烈山大道五眼桥菜场公交站台乘坐1路公共汽车。上车后,同乘此车的被告人李某及另一名男子(身份待查)站在魏某某身旁右侧,由该名男子挡住魏某某身后乘客视线,被告人李某趁魏某某不备,将右手伸进其手提包内盗得一黑色钱包,随后与该名男子下车离开。魏某某在曾都医院站台下车后,发现其手提包内的黑色钱包被盗,遂到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报案。所盗钱包内有现金3100元、三张银行卡、一张本人身份证。
2015年3月4日,魏某某在随州市区一餐馆吃饭时,遇见被告人李某及上述男子,确认该二人是3月2日在公交车上盗窃其财物的人,遂报警。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东城派出所民警赶往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抓获。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魏某某钱包的事实,有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为证,且有公共汽车视频截图及当庭播放的视频光盘,可清晰地反映被告人李某伙同一男子扒窃的全过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李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李某系聋哑人,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李某认罪服判。
本文来源: 湖北法院
21.08.2015 1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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