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向社会征求意见 放开养老市场
11月28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月28日前,读者可登陆“湖北省政府法制网”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查阅,通过信函、发送邮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办法》规定,每年重阳节所在月为我省敬老宣传月,并从家庭赡养与扶养、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等多方面,对老年人进行全方位保护和优待。
休假带父母旅游有望实现
《办法》送审稿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享有年假和探亲假的权利。提倡用人单位给予休假,让赡养人带父母去旅行或故地重游;鼓励用人单位给赡养人不少于1周带薪假照顾失能及住院老人。
针对社会上广泛诟病的不养老现象,《办法》送审稿规定,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或者赡养人之间相互推诿以及家庭成员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以及志愿者组织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支持、协助老年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老年人组织和老年人所属单位发现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并予以劝阻、制止、调解或者采取临时庇护等措施,保护老年人的人身安全。
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办法》送审稿规定,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养老服务领域,都应向社会资本开放;凡是对本地资本开放的领域,都应向外地资本开放。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等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对养老机构办理和使用通信、有线电视、燃气等业务给予初装费不低于30%的优惠。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布局、统筹养老服务与医疗服务资源。每年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免费体检和健康服务。鼓励支持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专科,老年人护理床位应占50%以上。
各级政府应建立失踪老年人寻找机制,社会救助服务平台应设立老年人失踪报警热线。
地方政府应救助无钱治病老人
《办法》送审稿规定,凡提供公共服务、公共产品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设置老年人优先窗口,设立醒目的优惠优待标识,公示相关优惠优待内容;对有特殊困难、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特别服务或者上门服务。
老年人患病,本人和赡养人或扶养人确实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进行救助,或所在单位给予适当帮助,并提倡社会予以资助。
为“老有所为”创造条件
《办法》送审稿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重视老年人才队伍建设,为老年人参与社会发展创造条件。鼓励专业技术型老年人才参与科学文化知识传播,从事科学研究,开展科技咨询服务;重视老年志愿者服务工作,组织、支持老年人参与公民道德建设、公益事业、社会治安、移风易俗、民事调解、生产经营、写作编译、社会公益、社区文化活动等社会事务和社区工作,发挥老年人在关心教育下一代中的作用。对有专业知识、特殊技能的老年人,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可根据本人申请,把他们的有关情况录入人才信息库,供用人单位征聘时查询。
有关部门应建立老有所为奖励制度,对做出突出贡献的老年人定期进行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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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老龄人口快速增长
据省老龄办介绍,截至2015年底,我省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1042.35万,占总人口17.81%。预计到2020年,我省老龄人口达1243.90万,占总人口20.58%,2030年前后达到峰值1827.56万,占总人口30.34%。
目前,我省80岁以上高龄老人129.29万,失能、半失能老人85万,生活困难老人150万,社会照料需求日益增大。(陈鹏 熊凡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