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结婚”状告民政局 石首法院查明真相巧结案
原告江陵县女青年戈某英与戈某珍是同村好友。1998年10月20日,戈某珍因没有达到法定婚龄,为了尽快结婚,冒用其朋友即原告戈某英的身份证及户口与男青年黄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戈某珍一直沿用戈某英的姓名至今。今年4月,戈某英办理结婚证时被告知曾与黄某办理过结婚登记。原告戈某英在了解事情真相后多次找第三人戈某珍要求解决此事均遭到拒绝。无奈之下,原告戈群英遂以民政局为被告、戈某珍以及黄某为第三人向石首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受理此案后,石首法院行政庭法官仔细阅览了卷宗材料并及时联系了各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真相。同时充分考虑到就案判案并不能实现案结事了,化解矛盾的目的,认为应当尽量协调处理。于是,行政庭法官没有轻易草率下判,先后通过面对面调解、电话沟通的方式为各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通过努力,被告民政局与第三人戈某珍均同意接受法官提出的协调方案,即由第三人戈某珍及黄某向民政局提出婚姻信息更改申请,还戈某英以“自由身”。
但是原告戈某英因诉讼前与第三人协商未果感觉受到委屈,因此对立情绪较大,认为戈某珍沿用其姓名至今侵犯了其姓名权,不仅坚持要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民政局为其颁发的结婚证并赔偿相应损失,而且要求第三人戈某珍立即停止使用其姓名,态度十分强硬。面对如此情形,行政庭法官毫不气馁,为其认真分析了行政和民事法律关系,认为戈某珍是否侵犯了其姓名权是民事法律关系,在行政诉讼中无法得到解决,再者戈某珍虽现在依然叫戈某英但其它身份信息与原告戈某英已完全不一样,对原告的生活不会造成任何影响。同时又从其与戈某珍多年的好友情份及顾念好友目前婚姻关系稳定等情理的角度对戈某英做思想疏导工作。经过不懈的努力,原告终于同意了以上协调方案, 7月4日,鉴于被告民政局已经对第三人冒用姓名结婚登记的事情作出了处理,原告戈某英以被告民政局已改变具体行政行为,向石首法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法院随后作出了行政裁定书,准予原告戈某英撤回起诉。原被告和第三人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对承办法官认真履行职责、努力追求案件最佳效果的工作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该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石首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