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法律适用 精准打击拒执犯罪
核心提示: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是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一性两化”执行工作基本思路的重要内容,是确保执行力度最大化、持续保持对被执行人震慑力的必备手段,是推动执行案件质效提升、攻克执行难的有力武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审理“拒执罪”案件的自诉程序,工作推进取得较大进展,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立法本意理解不够准确深入等原因,导致拒执罪案件办理数量少。为此,巴东县人民法院成立课题组,结合该院坚持以打击拒执犯罪引领执行工作的工作思路和取得的成效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力求让打击拒执犯罪在“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中发挥应有作用。
一、拒执罪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课题组经调研发现,当前全国法院拒执罪案件审理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特点:
1.案件办理数量少。2015年1月至2018年4月,全国法院共判处拒执罪被告人8687人,按全国3500家法院计算,平均每家法院仅判处2.4人;按3年时间计算,全国每家法院每年判处仅0.8人。据全国法院大数据网显示,2015年1月至2018年9月三年多时间,全国法院共审结拒执罪案件72683件,全国每家法院每年平均审结仅7件。与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相比,全国法院拒执罪案件数量并不多,对拒执犯罪的打击力度有待进一步提高。
2.区域分布不平衡。根据人民法院大数据管理和服务平台上的相关数据,河南法院从2016年开始加大打击拒执罪力度,2016年审结拒执罪案件8414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总数10403件的80.88%;2017年审结57381件,占全国法院60325件的95.12%。而全国其他法院拒执罪案件审理数量的总和仅占不到一半,区域分布极不平衡。
3.立案定罪标准不统一。部分法院在实践中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条文的解读和理解并不一致。比如,有的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是指被执行人四肢健全、身体健康,有劳动和挣钱能力,能够部分履行义务而逃避履行的情形;有的法院则认为被执行人不能证明自己无履行能力,包括躲藏不见、不申报财产等不作为的,就可以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尽管如此,这些司法实践仍有助于推动对拒执罪的打击力度,但难促进对刑法条文理解与适用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二、成因分析
1.法律明确界定的12种构罪情形实际发生率不高。拒执罪构成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界定的12种情形发生率较低。
2.按公诉程序办理拒执罪案件存在较大困难。按照公诉程序办理拒执罪案件存在两方面的困难。一是公安机关对侦办拒执罪案件的重视程度和参与积极性不高,法院沟通协调难度大;二是公安、检察办案人员和法院执行人员,以及法院执行人员和刑事审判法官之间对拒执罪的立案标准、证据采认、法律适用等存在意见分歧,影响了拒执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开展。
3.两个《解释》未能涵盖执行中的各种复杂情形。司法实践中,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界定的12种情形外,还存在大量“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形,这些情形由于缺少具体规定,各地法院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概念内涵理解不深刻、不全面,具体操作难以定性把握。特别是近些年来外出务工人员增多,有的被执行人杳无音讯,有的被执行人能够联系但避而不见,执行“找人难”“找物难”的问题尤为突出,影响了司法权威和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三、巴东法院的探索与经验
2018年3月以来,巴东法院积极探索,初步形成了以打击拒执犯罪引领执行工作的新模式,并取得了明显成效。6个月以来,该院共受理自诉拒执罪案件90件,决定逮捕45人,审结32件,其中,全部履行21件,部分履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9件,拒不履行2件,准予撤诉21件,判处缓刑9件,判处实刑2件,极大地震慑了拒执犯罪违法行为,推动了执行案件质效的大幅提升。今年1月至9月,该院共执行结案1208件,执行完毕948件,执行完毕率达78.4%,执行终结231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29件(见图一)。
1.提出执行理念,明确工作目标。巴东法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提出了以打击拒执犯罪引领执行工作、围绕打击拒执犯罪开展执行工作的理念,坚持“打字当先,严字当头”的方针,按照“一打立威,二打促执,三打治罪”三步曲路径,努力实现诉前保全、拘留罚款、决定逮捕,拒执案件宣判前执行完毕20%,全部执行案件执行完毕率达80%以上的工作目标。
2.整合执行力量,组建新型团队。成立执行警务局,整合执行局和法警大队力量,配备人员51人,其中院领导2人、中层干部12人、员额法官7人、司法警察20人(见图二)。执行警务局内设执行指挥中心、司法警察大队和保全、情报、机动、突击、处置、督查、江北、江南执行大队共10个部门,为推动执行工作夯实人员力量提供保障。
3.设置专门机构,提高审判质效。为解决执行局和刑事审判庭对拒执罪犯罪构成认识不统一、需要沟通协调的问题,确保案件质量效率,该院在执行警务局设置了办理拒执罪案件的专门合议庭,全部由具有刑事审判经验的员额法官组成,确保定罪量刑准确,裁判尺度统一。
4.加强教育培训,转变执行理念。举办拒执罪案件办理业务培训,提升执行业务水平,转变执行工作理念,强化“拒执”证据收集。在受理执行案件后,执行人员即着手收集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方面的证据,在被执行人被拘留罚款仍拒不执行的情况下,及时向专门合议庭移送案件,追究其拒执罪刑事责任,保持对被执行人的持续震慑力。
5.细化证据标准,解决瓶颈问题。组织执行人员认真学习研究拒执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深刻领会立法本意,对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拒执罪典型案例进行逐案分类研判,吸收借鉴典型案例法律适用及证据收集方面的经验做法。出台实施细则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内涵,细化证据收集和定罪量刑的标准,推动打击拒执犯罪工作规范化、常态化。
6.争取公安支持,发挥联动作用。在县委政法委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公安机关为法院办理拒执罪案件开辟“绿色通道”。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向公安机关移送自诉人刑事控告书及自行收集的证据。对法院裁定逮捕的被执行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执行或网上追逃,公安机关派员与法院法警组成“接逃”专班赴外地押解“落网”被执行人。
7.主动积极作为,周全细致服务。针对部分自诉人文化水平低、法律知识少、取证能力弱的现实,开展对自诉人“保姆式”服务。一是执行员对申请执行人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打击拒执罪的法律知识和意义,引导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二是以执行员收集证据为主、自诉人自行收集证据为辅,全面精准收集被执行人涉嫌拒执罪的证据;三是开庭前对自诉人进行庭审程序释明,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
8.考核核心指标,引导工作推进。对执行结案率、执行完毕率、拘留数、罚款数和拒执案件报送审查通过数等五项核心指标进行考核,作为对执行办案人员业绩评定的依据,对排名靠前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并提拔重用。该考核制度简单易操作,树立了工作的风向标,成为推动工作的助推器,使执行力度不断加大,执行案件质效显著提升。
四、提升拒执罪案件审判质效的对策建议
1.明确界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课题组认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指的是,有证据证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被执行人有各种收入而没有用这些收入优先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确定的义务或者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的规定,经过法院送达执行通知书、发出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限制高消费、拘留或者罚款后仍不履行的行为。
2.细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相关证据的收集工作。实践中,证明被执行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涉嫌拒执罪的证据中,“有能力执行”的证据除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的12种情节严重的情形外,还可增加收入和支出两个方面的证据,“拒不执行”的证据则可从送达执行通知书、发出报告财产令、公布失信、限制高消费、拘留或者罚款后仍不履行等五个方面进行收集。
3.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拒执罪案件原则上采用自诉程序办理,可由执行指挥中心统一向公安机关移送自诉人的刑事控告书及自行收集的证据,长期“失联”的被执行人由法院自诉立案决定逮捕后通过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有效解决执行惩戒、找人、找物三大难题。
4.设立审理拒执犯罪案件的专门合议庭。为确保打击拒执犯罪的精准度,切实提升案件办理质效,各法院可抽调具有刑事审判经验、业务能力强的员额法官组建专业审判团队,设立专门合议庭,并保持人员配备相对稳定,实现常态化。
5.加强拒执犯罪案件的审判业务培训。可在法院系统内不定期举办提升执行能力和拒执犯罪案件审理能力的业务培训,同时可将打击拒执犯罪作为执行工作考核的重要指标。
责任编辑:张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