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10.12.2014  21:52

审批依据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7号)第九条规定: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

 

申报条件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具有5万元以上(含5万元)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二)粮食主产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10万公斤以上,山区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通过租借具有5万公斤以上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的粮食仓储设施。

(三)经营粮食的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有或租借与粮食收购规模相适应的符合要求的整晒工具、衡器、谷物测水仪、扦样器等粮食质量检验设施;有专职或兼职具有粮食保管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个体工商户

凡常年收购粮食并有固定经营场所,或年收购量达到50吨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必须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年收购量低于50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须申请粮食收购资格。

个体工商户申请收购资格须具备筹措经营资金3万元以上的能力。

 

提交材料目录

申请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应当提交的书面材料

(一)加盖单位印章或负责人印鉴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金审验证明;

(四)企业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粮食质量检验、化验仪器、计量工具证明材料;

(六)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限新设企业)复印件。

原来从事粮食收购业务的经营者须同时提交上一年度粮食购销情况年报表。

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一)本人签字的《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资金证明文件;

(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有效租赁合同;

(五)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工商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营业执照副本。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受理地点   湖北省粮食局调控处

联系电话   88847143

地      址   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