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粮食局调控处关于报送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申请材料的通知
有关市、州、县粮食局,各采购企业: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印发〈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826号)精神,为认真做好费用补贴申请材料报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材料内容
(一)采购企业书面申请。主要包括粳稻(米,下同)、玉米采购、运输以及运回本省销售、加工、库存等情况,执行粮食收购政策情况,拟申请补贴数额测算等(采购数量可以斤为单位,每斤补贴0.07元)。申请一式三份,以企业正式文件并经所在地粮食局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省粮食局、省财政厅。
(二)有效凭证
1、采购环节凭证:
(1)在东北地区农民手中直接采购的,提供由当地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粮油收购统一发票,并加盖税务部门审核章;
(2)在东北地区从粮食企业采购的,提供采购合同及当地税务增值税发票。发票份数较多的,按开票单位建立明细表,包括开票单位、数量、金额、发票份数等。
(3)采购所在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或质量检测单位出具的新粮证明。
2、运输环节凭证: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统一印制的发运单和提货凭证。发出地为东北地区,到货地为本省。运输凭证较多的,按顺序编制发货明细表,包括序号、发站地、到站地、车皮(箱)号、品种、重量、到站时间等。
3、货款支付凭证:税务部门印制的粮食收购单据或银行汇款凭证。付款凭证的付款方和收款方必须与采购合同买卖双方相对应,同时,2014年6月30日前的付款金额必须超过合同金额的80%。
4、销售库存凭证:
(1)销售合同及增值税发票(销售户为零散小额户的,提供销售台帐及增值税发票);
(2)库存情况统计表(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购销存月报表,按月份时间前后排序)。
二、材料报送要求
1、各凭证均提供复印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各申领企业应自行保管好所有原始凭证,有关部门审核检查时需进行抽检。
2、申请材料应按上述内容及顺序登记打印目录并装订成册,加载资料封面,格式为“×××(单位)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申请材料,二0一四年×月”,上报2套。
3、各采购企业应认真学习《采购东北地区2013年新产粳稻和玉米费用补贴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严格执行费用补贴申领政策规定,并对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4、有关市、州、县粮食局应指导所在地采购企业搞好申领材料整理和报送,并对企业申领材料进行预审。
三、报送时间及地点
各企业采购工作全部结束、申请材料整理好后,于7月10日前将申请材料(带单位公章)提交省粮食局进行初步审核。为确保材料提交及初审工作有序进行,便于各企业搞好查缺补漏,从6月23日起,各采购企业可以同省粮食局调控处预约材料提交具体时间,并开展材料报送及审核工作。
联系人:覃晓玉 电话(传真):(027)88874630;
郑从标 电话(传真):(027)88847143。
地 点:省粮食局(武汉市武昌区中华路34号)602办公室。
湖北省粮食局调控处
2014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