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二批“湖北旅游名镇”验收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林区旅游局、发展改革委、建设局:
现将《第二批“湖北旅游名镇”验收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规定要求,做好旅游名镇验收考评工作。
附件:第二批“湖北旅游名镇验收方案湖北省旅游局 湖北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湖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
第二批“湖北旅游名镇”验收方案
2011年,省政府决定启动第二批旅游名镇创建工作,创建期限明确为3年,今年是创建的最后一年。根据有关旅游名镇创建评定管理办法和省达标评比表彰项目管理办法,为圆满完成旅游名镇创建任务,推动旅游名镇创建工作更好地服务“三农”,促进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现制定验收考核方案如下。
一、领导机构
省旅游名镇创建成员单位负责旅游名镇的验收,具体由省旅游局牵头组织,省发改委、省住建厅参加。组建工作组,采取现场察看、走访调查、听取汇报等形式进行。
二、验收时间
2015年1至3月份,安排3个月左右的时间。
三、验收单位
第二批名镇创建单位有15个,申请自创的有3个。根据今年的前期调研指导和各创建单位的创建工作实际情况,拟选择13家单位参加验收。具体验收单位初步确定有:大冶市陈贵镇、枣阳市吴店镇、松滋市洈水镇、远安县荷花镇、竹山县上庸镇、随州市大洪山风景区长岗镇、京山县绿林镇、恩施市沐抚办事处、来凤县百福司镇、神农架林区红坪镇、嘉鱼县官桥镇、房县野人谷镇(自创)、竹山县官渡镇(自创)。
不参加本次验收评定的单位是:鄂城区长港镇、麻城市龟山镇、咸安区汀泗桥镇、太子山林场、荆门市东宝区马河镇(自创),主要原因是有的是地方领导不重视创建,有的是创建成效不明显,还有的主动申请不参加评定。
以上参加验收未能通过考核的单位和未纳入此次验收范围的创建单位将延迟至2016年组织验收。
验收程序
纳入到此次验收范围内的创建镇所在的市州旅游、住建、发改部门先行对本地内创建单位进行验收评定,确保创建工作高标准完成。市州相关部门认可各镇创建工作、同意参加最终验收评定后,共同出具评定报告,分部门对口上报申请验收报告。
五、考核依据
《关于省旅游局申报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的复函》(鄂评组办函〔2014〕9号)规定,湖北旅游名镇是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由省政府主办的常设性评比项目。因此,旅游名镇创建要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最大程度的体现政府公共政策的导向作用,确保名镇品牌的权威性。要严格遵照和执行《湖北旅游名镇创建评定标准》和评分细则,突出旅游基本服务设施、旅游产业政策保障、服务“三农”作用的发挥等重点。实行评分制,每个参评单位由工作组给出具体分数。
六、命名奖励
旅游名镇综合得分在190分上视为合格。若参评单位均过190分,则按高低进行排序,前10名视为合格。合格者获得命名与奖励资格,总数量控制在10个以内(含10个)。待考核验收环节结束后,由名镇创建办公室向省政府汇报,申请予以命名。同时,名镇创建各成员单位对获得命名的单位进行扶持奖励(自创单位无资金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