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呵护荆楚碧水蓝天
以绿色为标志的蓝天、碧水、青山、净土,是最基本最现实最普惠的民生福祉。中央和省委高度重视并大力推进生态保护、绿色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用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保护生态环境。2013年12月,省委明确提出牢固树立“绿色决定生死”的理念,突出绿色标准,增强绿色发展的紧迫性、自觉性和刚性约束。贯彻中央精神,落实省委决策,2014年3月,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了关于大力推进绿色发展的决定,在全国率先从法律层面进行制度设计,将绿色发展纳入法律的刚性约束。2014年初,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在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上通过,提出行政环境责任终身追究制,并将环境指标纳入官员考核。2015年初,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作出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行政首长成为“第一责任人”,湖北堪称全国最早。
立法法规定:“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近年来,省人大紧紧围绕中央和省委部署,积极作为,充分发挥立法引领、保障和促进作用,使我省生态环境保护进一步走上法治化轨道。我省连续三年将关乎生态保护、绿色发展立法提交省人大会议审议表决,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
“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习近平总书记再次用“眼睛”和“生命”比喻生态优先的重要性,指明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方向。绿色发展关乎经济社会发展的正确取向,关系人民福祉和民族未来。湖北作为生态大省,拥有大江、大湖、大山、大库,又是三峡工程坝区所在地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区,生态优势明显,生态地位重要,生态文明建设责任重大。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持之以恒以最严立法守牢生态红线,以壮士断腕的非凡勇气和魄力,倒逼发展转型,为绿色发展保驾护航,湖北敢为天下先。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过程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于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都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后再进入法定程序,充分发挥立法在改革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正如省人大常委会领导所言,立法就是要将中央和省委的决策主张,经过法定程序转化成为地方性法规和人大决议决定,体现为全省人民的共同意志。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既要立法先行,又必须有效贯彻实施。我们要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做到人人守法,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自觉行为。要通过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专题询问等方式,对有关法规实施情况开展监督,确保我省系列生态立法和决定贯彻落实到位。有了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有了法律法规的有效贯彻实施,我们就能开创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以青山常在、绿水长流、蓝天永驻赢得永续发展的美好未来,为加快推进“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中国梦的湖北篇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丁爱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