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二拆四"案未涉郭美美遭质疑 法官:检方未指控

21.11.2014  16:32

  郭美美幕后推手“立二拆四”11月18日一审被判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但法院判决书中并未涉及郭美美等网络热点事件。“立二拆四”被判刑,让很多人联想到另一位“网络大谣”——“秦火火”。与“秦火火”因诽谤、寻衅滋事获刑不同,“立二拆四”的罪名为非法经营罪。

  “立二拆四”案庭审和判决细节被媒体披露后,不少跟踪此案进展的网友提出诸多疑问。承办该案的检察官、法官通过接受媒体采访、网络访谈等形式,一一解答了这些问题。

   疑问1:为何不能既往不咎

  有眼尖的网友发现,本案判决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于2013年9月10日起实施,而本案的非法经营行为却发生在此之前。

  适用事后出台的司法解释判处“立二拆四”,是不是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不溯及既往的基本原则呢?

  答案是否定的。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刘砺兵分析说,200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已明确,本案涉及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司法解释明确了定罪量刑标准,让法律适用更为具体。

  据介绍,“两高”2001年出台《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指出,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

  “本案的定罪处罚,完全符合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并非特例,以往类似情况都是这样处理的。”刘砺兵说。

   疑问2:为何是非法经营罪

  同样是“网络大谣”,网名“秦火火”的秦志晖于4月17日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罪名为诽谤罪、寻衅滋事罪,“立二拆四”的罪名则是非法经营罪。

  差别为什么这样大?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郑思科解释说,虽然“秦火火”和“立二拆四”都是在网络上发布虚假信息,但“秦火火”的目的是为了出名,在自我炒作过程中恶意攻击他人、侮辱他人人格,而“立二拆四”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进行商业炒作。

  郑思科说,这种商业炒作本质为不正当竞争。即“立二拆四”以编造新闻事件、社会事件为模式,欺骗社会公众,使公众误以为是真实事件予以关注,从而达到宣传产品的目的。该行为对其他遵守社会规范和商业规范的公司造成了侵害。

  “‘秦火火’的犯罪行为造成社会秩序紊乱,侵害了他人的名誉权;‘立二拆四’的犯罪行为则侵犯了市场经济秩序。”郑思科说,根据刑法规定,两者构成不同的罪名。

  所谓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刘砺兵说,具体到本案,证据足以证明“立二拆四”及其所在单位,安排、联系、促成了删帖及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并以此营利,属于未经国家许可,提供经营性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扰乱了信息网络服务市场管理秩序;获利数额达到“情节严重”的情形,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