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机关的义务
14.03.2016 20:11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二)保密的义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检举人保密,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
(三)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
(四)受理减、免、退税及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义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出的减免退税和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符合规定的,税务机关应依法给予减、免、退税,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五)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受理、审理并做出裁、决定。
(六)举行听证的义务。纳税人对符合听证条件的税务行政处罚,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必须依法组织听证,且不得向听证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七)受理行政赔偿申请的义务。对纳税人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决定。应予赔偿的,要在规定的时间全面予以赔偿。
(八)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义务。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不得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不得滥用职权多征税款或者故意刁难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九)国家规定的其他义务。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14.03.2016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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