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案获判

29.08.2014  18:15

  本网讯(通讯员 谭仁贵)8月19日,秭归县院提起公诉的冉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得县法院判决,冉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冉某某在其租住的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61号、茅坪镇建东大道122-4-101号出租屋内,用从宜昌市区陶珠路菜市场的流动摊点上低价购进的猪肉为原料,添加牛肉香料、日落黄、亚硝酸盐等添加剂,生产假牛肉串或从宜昌购进假牛肉串,销往秭归县茅坪镇城区菜市场及秭归县归州、郭家坝、两河口、沙镇溪、梅家河、水田坝、兴山县峡口、高阳等乡镇,金额达175104.58元。2013年7月,秭归县工商局在对冉某某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任何合法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其用于生产假牛肉串的冻猪肉、假牛肉串成品及半成品、佐料、添加剂等物品。经鉴定,冉某某生产牛肉串的原材料属于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猪肉),其生产的牛肉串亚硝酸盐超标,并检测出禁止添加的日落黄成分,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要求。2014年1月29日,冉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火车站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因冉某某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认定其具有严重情节,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7月25日至26日,为持续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动员全省档案系统抓好国家档案局对湖北档案工作监督检查反馈意见的整改落实,湖北省档案局依托中国知网以线上方式举办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省内外档案工作者4.档案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