秭归:首例危害食品安全案获判
29.08.2014 18:15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本网讯(通讯员 谭仁贵)8月19日,秭归县院提起公诉的冉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获得县法院判决,冉某某被判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9万元。
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被告人冉某某在其租住的秭归县茅坪镇三溪路61号、茅坪镇建东大道122-4-101号出租屋内,用从宜昌市区陶珠路菜市场的流动摊点上低价购进的猪肉为原料,添加牛肉香料、日落黄、亚硝酸盐等添加剂,生产假牛肉串或从宜昌购进假牛肉串,销往秭归县茅坪镇城区菜市场及秭归县归州、郭家坝、两河口、沙镇溪、梅家河、水田坝、兴山县峡口、高阳等乡镇,金额达175104.58元。2013年7月,秭归县工商局在对冉某某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其无任何合法证件,执法人员现场扣押其用于生产假牛肉串的冻猪肉、假牛肉串成品及半成品、佐料、添加剂等物品。经鉴定,冉某某生产牛肉串的原材料属于未经检疫的动物产品,系死因不明的动物产品(猪肉),其生产的牛肉串亚硝酸盐超标,并检测出禁止添加的日落黄成分,不符合熟肉制品卫生标准要求。2014年1月29日,冉某某在重庆市万州区火车站被当地警方抓获归案。
因冉某某销售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生产、销售持续时间较长,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该院认定其具有严重情节,法院经审理遂作出上述判决。
本文来源: 人民检察院
29.08.2014 1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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