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发布科技十条实施细则 科技人员可“留职”离岗创业
楚天金报讯 记者解鸿震 实习生赵静文 通讯员丘剑山
全国改革力度最大的科技成果转化政策实施细则,在湖北出台。昨日,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就《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简称“科技十条”)的顺利实施,省科技厅、检察院、财政厅、人社厅、地税局、知识产权局六大部门联合发布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今日,省政府还将在洪山礼堂召开千人大会,向全省相关部门和高校、院所的科技人员进行宣讲。
科技成果若不转化,锁在抽屉里就是一张废纸。为加速我省科技成果转化,2013年12月18日,省政府出台“科技十条”,改革力度全国空前。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不少科技人员反映,期盼更多实施细则早日出台。近半年以来,在省政府推动下,我省多个职能部门经过充分调研和讨论等,陆续制定出实施细则。
昨日,记者看到,这些细则从科技、检察、财政、人社、地税和知识产权等各个部门的各个环节,为我省科技成果转化构建了一种“保姆式”的服务机制。
比如,科技成果的处置权完全下放给科研团队这一市场主体,成果转化中所有行政审批程序全部取消,只需备案即可,且最高99%的收益归科研团队。这从全国来看,分配比例最高,改革力度空前。
楚天金报曾做调查,大学教授就专利成果与企业进行私下交易,或是利用高校实验室和仪器资源为企业“干私活”,教授从中所获得的收益是否涉嫌犯罪?对于记者这一提问,省检察院、省财政厅和省科技厅等有关领导均微笑作答。他们表示,随着细则的实施,往日教授们“偷偷摸摸”做的这些事,将可以最大程度地避免。这也意味着,以前的“地下交易”将走向“阳光化”。
最高可获99%收益
科技成果不再作为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取消成果转化中所有行政审批程序。成果转化收益,70%-99%归研发团队。
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科技人员或团队在取得创办企业或投入受让企业的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也就是在有一定的现金收入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最高补助500万元
按科技转化产品销售收入2%的比例给予后补助,单项补助上限为500万元。
负责人可成为大股东
签订合同时,明确研发团队与所在单位的收益分配比例等。鼓励研发团队负责人为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发起成立公司,并在公司控股或成为大股东。
离岗创业能保留身份
科技人员离岗创业,保留身份和人事关系,档案工资正常晋升。5年内,可以返回原单位。担任高校院所机关部门处级(含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岗创业,需辞去领导职务,但5年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和原行政级别,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安排相应职务。
大学生创业计入学分
允许在读大学生(含研究生)保留学籍,休学在鄂科技创业,创业实践按规定计入学分。在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吸纳3人及以上就业的,经评审可享受1万元至20万元的无偿资金扶持。
■本报推动
本报系列报道起推动作用
记者调查专利私下交易内幕
就科技成果转化,楚天金报曾作过深度调查。今年1月11日,本报刊登《发明专利:浙大>武汉六大高校之和》一文,当时省领导作出重要批示。在该报道刊发后两个半月里,本报记者就高校发明专利转让交易,以及科技成果转化问题进行了调查,发现在汉多所高校发明专利授权量在2013年陡降;经进一步调查得知,这与部分教授进行专利私下交易不无关系。而教授们又很无奈,因为正当渠道难以走通。专利转化机制上的障碍,影响了教授发明创造的积极性。4月15日至17日,本报就此展开调查,连续刊发“科技成果转化谁说了算”系列专题报道。
调查中,记者发现,此前部分教授将自己的专利成果无奈进行私下交易的原因,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若通过高校来“公对公”交易,转让手续太复杂,有时候,手续没办完,专利成果可能就失去了原有的价值。二是,若“公对公”将成果转化后,所得收益很大一部分要归高校,同时还要缴不少个税,这让很多科研人员觉得不划算。第三就是,由于以前关于成果转化的政策不健全,教授们担心将成果公开转让、并获得收益后,会引来检察院等司法部门“秋后算账”。
■独家探访
全省首家民办技术经纪公司在光谷注册
在省科技厅发布的实施细则中,明确了对技术中介机构的大力扶持。其中,重点培育100家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每年安排不少于1000万元专项补助,可给予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中介机构最高50万元的补贴。
昨日中午,记者在省科技厅成果处办公室采访时,相关负责人不时地接到咨询电话,“近期,已有好几个老板在咨询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成立的事。这不,‘科技十条’实施以来,省内第一家民办的技术中介机构刚刚注册”。
就在18日上午,该中介负责人田先生一大早就赶到东湖高新工商分局,没几分钟就将公司注册了。因为同行还基本上没有,不存在公司名称重复现象,“没想到,一不留神,还在民办技术中介中注册成了第一家”。
所有行政审批程序全取消
昨日,新闻发布会现场,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龚举文回答本报记者提问时表示,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只要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就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以犯罪论处。可见,包括“科技十条”在内的省政府有关规定,也被纳入司法部门“不治罪”的重要依据,这无疑让科技人员“吃了一颗定心丸”。
省财政厅副厅长何大春也表示,细则明确,科技成果的知识产权和处置权归研发团队所有。这就意味着,研发团队可自行处置其科技成果,同时,转化中涉及的所有行政审核审批程序全部取消。这样,成果转化就不再“手续繁杂”。
另据省地税局副局长肖绪湖介绍,科技人员在从成果转化企业中取得股份和出资比例时,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而在转让其股权、出资比例和获得分红时,也就是在有一定的现金收入时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这也就避免了“还没挣钱先缴税”的尴尬。
对此,省科技厅副厅长彭泉还补充说,从成果转化所获收益来看,科研团队个人最高可获得99%的收益,高校最低时仅获得1%的收益。这样看来,“地下交易”就没有必要了,而且公开交易,还在高级技术职称评聘、考核评价等诸多方面可以“加分”。
■记者手记
部属高校何时不再“望纸兴叹”
我省出台的“科技十条”,包括昨日几大部门发布的配套实施细则,毋庸置疑,改革力度之大,在全国开了先河。在科技成果转化政策方面,湖北又走在全国前列。
不过,这些利好政策的实施,有一个适用对象,那就是省内高校、院所。而对于部属高校、院所来说,只能是“可参照执行”。
武汉某部属高校科技管理负责人告诉记者,省内的政策越来越开放,部属院校从心底里也想依据实施。但在目前,国家教育部和财政部有规定,单笔价值超过800万元以上的成果转化,还需向上报批,“希望国家能出普惠政策,或是地方政策升级为法规”。
可喜的是,记者昨从省科技厅了解到,由于我省“科技十条”及其细则政策已引起国家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就在6月11日和12日,国务院法制办和科技部政策法规司有关负责人来湖北,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修订进行专题调研。据省科技厅相关负责人透露,这意味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一旦通过修订,部属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难题或将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