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中院审结一破坏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案
十堰中院审理查明,2014年4、5月份,胡三奎为获取非法利益,从向守志、匡进兵、刘家银、易永平、刘传清(该5人均为竹溪县丰溪镇界梁村村民,另案处理)处非法收购盗伐的国家I级保护植物红豆杉,予以贩卖。2014年5月31日,胡三奎雇请王辉将其非法收购的红豆杉从湖北省竹溪县丰溪镇运送到湖北省十堰市城区,约定运费1000元。2014年6月2日凌晨,王辉按照胡三奎的安排,驾驶其鄂F-1X211号仓栅式货车,载着胡三奎非法收购的红豆杉木材从竹溪县丰溪镇出发,当日凌晨5点左右到达竹溪县水坪镇。胡三奎为逃避检查,安排王辉于当天晚上23时左右驾车从竹溪县水坪镇出发到十堰,胡三奎驾驶其皮卡车在前面探路。次日即6月3日凌晨1时40分左右,王辉驾车行至竹山县城关镇水厂路段时,被竹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截获。经竹山县森林公安局现场勘查,王辉为胡三奎运输的木材长度为1米至2.9米不等,直径为12公分至65公分不等,共计75件,经检尺材积为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为7.6436立方米。2014年6月9日,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局野生动植物刑事物证鉴定中心鉴定,该查获木材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
十堰中院审理认为,胡三奎为获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盗伐的珍贵树木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木材5.0448立方米,折合蓄积7.6436立方米,其行为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王辉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非法运输,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本案所涉红豆杉为多年生野生红豆杉,属于国家I级重点保护植物,对此类严重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应依法从重打击。胡三奎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野生红豆杉而大肆收购、运输、出售,系主犯,王辉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而协助运输,系从犯。十堰中院依照相关法律,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