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厅部署安排2016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核查工作

08.06.2016  23:50

  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矿业权年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土资规〔2016〕1号)的要求,从2016年6月1日至9月30日,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即省厅负责对部、省级发证,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本级发证,组织对矿业权人填报的勘查开采年度信息进行“随机抽查、举报受理、实地核查、结果公示”等后续工作。近日,省厅下发通知,要求从确定抽查核查名单、明确实地核查办法、公示实地核查结果等方面,做好2016年度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抽查核查工作。

  《通知》要求,要分类处置未公示年度信息情况,随机摇号确定抽查名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矿业权人公示的信息虚假,可以依法向全省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举报,被举报的矿业权一并纳入实地核查范围。对在2016年5月31日截止时间后,未按期在“湖北省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公示服务系统”公示年度信息的矿业权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要安排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进行调查核实。如属于政府拟关闭等政府原因,可建议纳入不公示年度信息名单;如属于不可抗拒的原因,可由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年度信息真实性后,提请省厅允许在2016年6月30日前在“公示服务系统”补充公示年度信息;如属于矿业权人自身原因并经督促后依然未公示年度信息的,纳入重点核查名单。

  《通知》明确,实地核查要对照《矿产资源勘查项目年度信息表》或《矿产资源开采年度信息表》的内容,重点核查矿业权人是否按规定公示年度信息,有无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履行法定义务是否到位;矿业权人是否按照勘查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施工开采;矿业权人是否存在越界勘查、以采代探或越界开采行为;矿业权人是否存在非法转让矿业权行为等。对群众举报的一般轻微问题,省厅视情况将书面转交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实地核查,但核查情况必须回告。实地核查应采取资料梳理、调查询问、现场巡查、对比分析等方法,需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由被核查勘查项目或矿山的矿业权人盖章或负责人签字确认。实地核查必须严肃认真,核查人员承担被问责追责的责任。

  《通知》强调,自实地核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核查结果记录在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公示信息中,并通过公示服务系统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完成年度信息公示任务,在年度信息公示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以及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矿业权人,均列入年度信息异常名录予以公示,并作为下一步抽查核查的重点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