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主任会议

14.07.2018  09:13

  7月13日上午,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召开第十二次主任会议。受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蒋超良委托,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王玲主持会议。

  会议拟定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决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7月23日至26日在汉召开。

  会议审议了《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天然林保护条例(草案二审稿)》《湖北省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审议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入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定(草案)》,审议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武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的决定》《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武汉市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的决定》《荆门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鄂州市湖泊保护条例》《黄冈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公路条例》《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森林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会议决定,将上述法规、决定草案和报批法规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或表决。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情况的报告;

  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2018年上半年湖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2018年上半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情况,关于2017年省级财政决算的审查报告,关于201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关于2017年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部分项目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情况;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省人民检察院2018年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的审议情况;听取和审议了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会议决定,将上述有关报告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会议审议了有关人事任免议案。

  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其他有关事项的报告等。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刘雪荣、刘晓鸣、胡志强,秘书长朱毅出席会议。

  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省人大各专(工)委负责人,省委组织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等列席会议。

  主任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党组(扩大)会议,传达学习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精神和全国人大监察司法工作培训班精神。会议要求,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规体系,推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要抓紧抓好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修订,结合湖北实际细化上位法规定,不“放水”、不“缩水”,确保立法质量;要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的基础上实施“回头看”,充实问题清单,逐一反馈交办,真正解决一些地方生态环境存在的突出问题;要加强对市州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加大我省生态立法的宣传力度,鼓励群众用法律武器保护生态环境,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王馨、朱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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