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停止向社会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06.05.2015 19:53
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我省价格调节基金以财政划拨为主,以向社会征收为辅。我省地税机关依据《湖北省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法》(省政府令345号)于2011年10月1日起向社会开始征收价格调节基金,征收范围包括娱乐业、旅店业、饮食业、烟草、酒类、化妆品、成品油、电力、燃气、热力、通信等行业。征收标准按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的1%确定。2014年11月,财政部发文,要求自2014年12月1日起,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
三年多来,全省各级地税机关征收价格调节基金,为我省平抑市场价格,实现价格调控积累了充裕的资金,为我省吞吐商品、平衡供求、扶持生产、保障供应、稳定市场、补贴群众生活提供了坚强有力的财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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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 地方税务局
06.05.2015 19:53
湖北举办线上机关档案业务建设培训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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