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 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的通知
鄂食药监规〔2016〕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零一号),《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现予印发,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优化许可服务,提高许可效率,加强监督管理。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以下简称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规范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制定本通则。
第二条 本通则适用于本省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以及许可变更、延续等的审查工作。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包括申请材料审查和现场核查。
第三条 材料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符合性;现场核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与实际状况的一致性、现场的合规性。
第四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对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有特别规定的,还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章 材料审查
第五条 申请人应当具备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主体资格,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
第六条 申请材料应当资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法定形式和填写要求。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的份数一式三份,一份申请人存档、一份许可机关存档、一份由许可机关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存档。
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的,代理人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七条 申请人申请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开办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方式、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食品安全承诺书。
第八条 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及其使用证明、主要食品原辅料(含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说明、拟生产的食品品种和生产工艺说明、生产加工场所的卫生与安全情况说明,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申请变更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变更申请书、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变更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申请延续的,应当提交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延续申请书、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加工条件是否发生变化的声明、与许可延续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许可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的种类、数量、内容、填写方式以及复印材料与原件的符合性等内容。
申请材料均须由申请人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复印件应当由申请人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第十二条 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申请书应当使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打印,字迹应当清晰、工整,修改处应当签名并加盖申请人公章。申请书中各项内容填写完整、规范、准确。
申请人名称、经营者(负责人)姓名、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住所等填写内容应当与营业执照一致,所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在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内,且营业执照在有效期限内。
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类别,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括号包含的形式,填写至品种明细。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管理等知识,知悉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申请人及从业人员应当未受到法律法规规定的从业禁止。许可机关发现申请人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材料经审查,按规定不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由许可机关作出许可决定。许可机关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应当组织现场核查。
第三章 现场核查
第十五条 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后,及时组成现场核查组,对申请人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组由符合要求的核查人员组成,不得少于2人。许可机关应当将现场核查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 负责对申请人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派出日常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现场核查工作。观察员应当支持、配合并全程观察核查组的现场核查工作,但不作为核查组成员,不参与具体核查工作。
观察员对现场核查程序、过程、结果有异议的,可在现场核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许可机关。
第十七条 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时,应当依据《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采取核查现场、查阅文件、核对材料及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实施核查,作出项目核查意见,形成现场核查结论。
第十八条 核查组应当向申请人宣布核查结论,申请人应当在《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核查记录表》上签署意见并签名、盖章。申请人拒绝签名、盖章的,核查人员应当注明情况。
第十九条 因申请人下列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核查组应当如实报告许可机关,本次核查按照未通过现场核查作出结论:
(一)不配合实施现场核查的;
(二)现场核查时生产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
(三)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
(四)其他因申请人主观原因导致现场核查无法正常开展的。
第二十条 核查组应当自接受现场核查任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并将现场核查材料上报许可机关。因食品小作坊现场未提供产品合格检验报告,需要另行送检的,产品检验时间不包含在10个工作日内。
第二十一条 对现场核查结论为通过,但存在项目核查意见为不符合,申请人需整改的,许可机关可先做出许可决定,移交日常监督管理机构督促申请人在1个月内进行整改。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通则由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通则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知书》
2.《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
附件1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通知书
申请人名称、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名称 :
根据《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现定于 年 月 日对 (申请人名称) 申请的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 (食品类别) 进行现场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员及联系方式: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核查成员: 联系电话:
食品小作坊申请人: 联系电话:
二、核查事项
对照《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记录表》实施现场核查
三、现场核查工作程序
按照《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现场核查通则》要求执行。
(一)向申请人出示执法证件,并说明现场核查工作要求;
(二)实施现场核查;
(三)汇总核查项目核查意见;
(四)形成核查结论,并向申请人宣布。
四、有关准备工作
请申请人做好现场核查相关准备工作。提供合适的工作场所,配备适当的核查协助人员,以及做好其他与现场核查有关的准备工作,保障现场核查活动顺利进行。
五、其他要求
如对核查人员有回避要求的,申请人应于本通知确定的现场核查日期2个工作日前提出。
六、日常监督管理人员及联系方式:
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参加核查日常监督管理人员: 联系电话: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 联系电话:
(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在此处加盖公章反馈许可机关)
(许可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湖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
现场核查记录表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名称:
申证食品种类:
经营者姓名:
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经营者联系方式:
生产场所地址:
现场核查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 要 求 | 核查记录 | 核查意见 |
1、 证件 | *1.1具有合法有效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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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原辅料管理 | *2.1采购的食品原辅料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做好采购台账登记,保存采购凭据、许可证照及检验合格证明等凭证;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原辅材料。应具备良好的供水设施,有自来水供应,或者自备井水、接入自然水源无明显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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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禁止超范围、超限量添加,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登记台账;严禁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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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对人体安全无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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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生产加 工场所 | *3.1生产区周围环境整洁、有序、无污染,生产区与生活区有效隔离;生产加工场所的厕所应当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厕所应当为冲水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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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具有与生产食品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原材料贮存区、生产加工区、成品贮存区等生产加工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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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生产流程布局合理,原料辅料、半成品与成品有效隔离,生料和熟料分开处理,采取有效措施保证与食品接触的设备、工具等保持清洁、防止交叉污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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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生产加工场所应整洁、干净,上下水通畅,无杂物堆放;设置灭蝇灯、防鼠板、纱窗等防护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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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车间进口处适当位置设置洗手、消毒设施;屋顶、墙壁、地面光洁、平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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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生产设施及工具 | 4.1具备与生产加工相适应的设备和器具,所选用的食品加工设备和器具应便于清洗和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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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根据生产需要设置紫外灯等消毒杀菌设施,根据食品原料和产品保存需要配备必要的冷藏、冷冻设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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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具备满足食品加工操作需要的通风、照明设施;具备适当的称量和测量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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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食品安全管理 | 5.1建立人员培训管理制度,负责人和主要生产人员应学习掌握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知悉所承担的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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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建立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并按照法律要求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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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建立人员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工作时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佩戴饰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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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建立生产加工设施维护保养、清洗消毒等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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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产品销售 | 6.1建立销售台账,记录产品的数量、生产日期、销售日期等基本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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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产品包装、标识和储运
| 7.1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无毒无害、保持清洁,防止污染;严禁使用非食品包装材料、容器包装食品;散装食品运输时应当配备洁净的食品级专用容器,有防护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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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预包装食品标识应当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的要求;散装食品应当真实标注食品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小作坊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编号等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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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检验合格报告 | *8.1新投产、停产后恢复生产以及改变生产工艺后生产的首批食品应当提交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食品标准有关要求的检验合格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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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核查 情况 |
符 合 项 项;
不符合项 项;
需整改情况:
现场核查结论
审查组人员签字:
观察人员签字:
申请人意见: 签字(盖章):
核查日期 : 年 月 日 | ||
备注 | 1、表中项目“核查意见”栏填写为:符合、不符合。 2、表中“现场核查结论”栏填写为:通过、不通过。 3、20个核查项目中,带“*”项目存在1项以上“不符合”或不带“*”项目存在4项以上(不含4项)“不符合”的,现场核查结论为“不通过”;其余情况,则结论为“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