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湖北省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预警信号调查处理规程》的通知

18.04.2017  18:32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预警信号调查处理处理工作,根据《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监测处置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药化监〔2016〕140号)的具体要求,省局组织修订了《湖北省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预警信号调查处理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4月12日

附件:

湖北省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预警信号

监测处理规程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预警信号处理工作,根据《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监测处置工作程序(暂行)》(食药监药化监〔2016〕140号)、《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信号审核技术规范(试行)》(监测与评价化〔2016〕68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规程。

一、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药品聚集性信号预警平台出现的涉及事发地或企业所在地为湖北省的预警信号的调查和处理。

药品不良事件聚集性预警信号是指特征表现为同一企业同一批号或相邻批号的同一药品在短期内集中出现多例临床表现相似的药品不良事件,呈现聚集性特点(以下简称:预警信号)。

二、 职责分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预警信号调查处理的组织协调和信息发布工作;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进行抽验,并采取停用、封存等暂控措施;已确认发生药品群体性不良事件的药品依法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并向社会公布。

市、州、直管市、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州局)负责辖区内预警信号和辖区内企业品种在外地的预警信号的调查、处理,并采取必要临时现场控制措施。

省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每日监测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预警平台,审核并及时报告预警信号,协助相关业务部门组织、开展调查,对调查结果作出判断并提出有效处置建议。

市、州、直管市、林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机构(以下简称:市中心)负责协助相关业务部门开展预警信号的调查工作,对调查结果作出初步判断并提出处置建议。

三、 信号审核

省中心每日明确监测值班人,24小时监测全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系统预警平台,及时审核并报告预警信号。

省中心发现事发地为本省的预警信号后,立即进行分析讨论,根据实际情况分级审核:  

1、            忽略

根据对现有信息的评估,无需进一步处理的信号:

①                          同一病例多次报告的信号;②不良反应表现无集中趋势;③经分析判断,与质量风险关联性小的信号;④其他无需进一步处理的信号。

2、            继续监测

经评估与药品质量问题可能存在关联性,但预警信号所涉及的报告数量较少,需要进一步监测病例报告数量变化情况的信号。

3、                关注

根据对现有信息的评估,需进一步处理的信号:

涉及个例报告中全部报告或多例报告不良反应表现相似,且以药理作用难以进行解释的信号;②不良反应表现用药理作用可以解释,但报告数量快速增加的信号;③日常监测中已经重点关注的品种,既往已经确认质量风险的药品及企业,出现多例不良反应表现类似报告的信号;④涉及植物提取物药及多组分生化药等,同批次产品相似不良反应表现报告数量更明显增加的信号;⑤注射制剂出现多例寒战、发热报告,或本次信号中寒战、发热病例较少但同批号查询另有多例寒战、发热报告的信号;⑥虽为并用药品,但不良反应表现类似,且表现可能与药品质量相关的信号;⑦其他需要关注的信号。

4、其他

怀疑报告信息真实性或报告信息存在雷同等需要核实的情况。

四、信号调查

根据预警信号评价情况,事发地为我省的审核意见为“关注”及“其他”的预警信号,省中心立即通知预警信号涉及地区的市中心并报告省局,由市中心报告并协助当地市州局在24小时内完成下列初步调查核实工作:①个例报告的真实性,是否有重复报告;②基本信息:预警信号发生的时间范围、发生的地点;使用怀疑药品的人数;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的人数;③患者信息:基本信息(年龄、性别、体重、联系方式等);预期治疗疾病情况,包括疾病的诊断、实验室检查等相关数据;既往病史,包括患病年限;既往药品不良反应史,包括既往发生不良反应的药品名称、出现的反应等;④药品信息:所涉怀疑药品通用名称、生产厂家、批准文号、批号、规格、生产日期、有效期等;获取药品包装盒及说明书;药品进购数量,使用数量,并用药品情况等;⑤不良反应信息:开始用药时间;不良反应出现的时间;不良反应具体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停用怀疑药品时间;不良反应救治及转归情况,同批次药品不良反应发生率等;⑥同时使用的医疗器械情况:名称、生产单位、规格、注册证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⑦医疗服务情况:药品及稀释液储存、分发、使用和处理,药品的稀释过程和保存时间;静脉输液速度,使用药品的配伍情况等;注射器和针头的使用和消毒情况;使用药品受到污染的可能性;院内感染的可能性;⑧与事件有关的其他信息,如:使用可疑药品的其他人员是否出现其他反应;未使用可疑药品的其他人是否出现反应;其他怀疑因素等;⑨有关部门采取的措施:包括医疗机构、卫生行政部、药监部门采取的有关措施,应明确药品是否已进行封存、监督抽验等。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影响范围较大时,省中心报告并协助省局组织现场调查。   

市中心对调查收集到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提出事件评价意见和处理建议,报告省中心和市州局,同时提交书面材料。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市州局可进行抽验,并采取停用、封存等暂控措施。必要时,相关情况通报市级卫生计生部门,并联合开展调查。

事发地为外省的评价为“关注”及“其他”的预警信号,省中心立即通知预警信号涉及药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市级中心并报告省局,市级中心报告并协助市局监督企业对产品进行风险排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对怀疑存在质量问题的药品,可进行抽验并采取监督企业暂停生产、销售和产品召回等暂控措施。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影响范围较大时,省中心报告并协助省局组织企业检查。

五、信号处理

根据现场调查结果,对预警信号进行分类处理:

经调查确认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省局立即召回产品控制风险、暂停生产销售、排查问题原因切实整改,并依法查处相关企业。

经调查认为药品使用中存在不合理用药或用药差错等情况的,省局将事件调查情况通报省卫生计生委。

经调查确定为药品新的或严重不良反应的,省中心及时向国家中心报告,属我省药品生产企业生产品种的,召开企业沟通会并组织企业开展品种安全性评价工作。

六、其他

调查处置过程中,各部门加强联动,检查、检验、监测有机配合,有关病例调查结果和药品抽验结果及时互通。

省中心每季度将监测处置聚集性信号情况向省局和国家中心报告,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对于通过预警信号监测和后续调查,发现药品质量风险或重大 用药问题的,省局应将调查处置情况报告国家总局,处置过程中采取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等重大措施的,要及时向国家总局报告。处置过程中采取暂停使用等重大措施的,应通报省卫生计生委。

疫苗疑似预防接种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置按照《全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方案》(卫办疾控发〔2010〕94号)有关要求执行。

符合药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按照《药品和医疗器械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国食药监办〔2011〕370号)要求执行。

      本规程自2017年4月17日起施行。省局2014年12月24日公布的《湖北省药品不良反应聚集性事件预警信号调查处理规程》(鄂食药监函〔2014〕1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