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钱百万捐寺庙“仍算受贿”,官员被改判加刑1年
新华网广州11月5日新媒体专电(记者詹奕嘉)政府官员将商人赠送的百万巨款捐献给寺庙,这算不算受贿犯罪?一度引发网络争议的原深圳市政协副主席、汕头市委原书记黄志光案,近期终于迎来了“大结局”,这个焦点问题也有了答案。
广东省高院近日终审判决认定,黄志光收受的以其子名义捐给寺庙的100万元属于受贿,为此黄志光被加刑一年。而此前这100万元在一审时未被广州市中院认定为受贿,由此引发检方抗诉和舆论关注。
部分法学及政务专家认为,广东高院的终审判决为那些妄图借“捐献”“慈善”为名逃避法律惩罚的贪腐者敲响了一记警钟,依法严惩腐败的“红线”将越加清晰,减少“慈善受贿”之类的狡辩和擦边球。
转捐百万 一审判定不属受贿
2013年12月,黄志光因受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广州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然而,由于黄志光有一笔100万的款项未被法院认定为受贿款,广州市检察院随后提起抗诉。
记者从司法机关获悉,黄志光任汕头市委书记期间,深圳商人李亚鹤曾有意投资汕头东部经济带填海项目。2008年,李亚鹤先托黄志光的儿子黄某伟将一箱藏有百万元巨款的“土特产”带回家,后又与黄某伟一同前往广东海丰县某寺庙,这100万元以黄某伟的名义捐给了该寺庙。
这100万元是否算是受贿?记者获取到一审判决书显示,广州市中院认定这100万元不属于受贿款,主要理由是李亚鹤给100万元给黄志光,是为了捐资建佛,黄志光本人没有非法占有该笔款项的主观故意,且捐出后寺庙未返还任何款项,黄志光并未获得法律意义上的利益,故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
一审结果经媒体曝光之后,这一细节引发网络热议。不少网友认为,这其实是李亚鹤通过黄志光之子行贿,后者接收后以儿子名义捐赠给了寺庙,这种披着“慈善”外衣行受贿之实的行为应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法院如果不能认定其行为属于受贿,必将带来不良的示范后果,如果腐败官员为规避风险,将赃款捐给寺庙,或者捐给一些慈善机构,是不是可以洗白其犯罪行为?